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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私請鑑定之證據能力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屬傳聞陳述例外許可為證據資料之一種。
起訖頁 60-63
關鍵詞 鑑定、傳聞法則、形式嚴格性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2 (1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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