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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訴訟之一事不再理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非專屬其本身之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保全時,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
起訖頁 31-33
關鍵詞 代位訴訟、一事不再理、重複起訴、保全債權、法定訴訟擔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闡明權之行使與客觀訴之合併
該期刊-下一篇 二審新當事人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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