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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新當事人之追加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惟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因涉及審級利益問題,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雖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然同條項但書規定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起訖頁 34-37
關鍵詞 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追加當事人、審級利益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爭點效與判決理由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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