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爭點效與判決理由之拘束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二項所定關於抵銷之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為有既判力。
起訖頁 38-40
關鍵詞 爭點效、判決理由之拘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認許與法人權利能力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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