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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許與法人權利能力之關係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台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起訖頁 41-44
關鍵詞 認許、權利能力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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