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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民事判決評釋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於民國98年1月23日民法第828條修正前後,對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實務上似有相異見解產生。於民法第828條修正前多認為應由全體準公同共有債權人為之,債務人亦應向其全體為給付。而修正後準用民法第820條及第821條後,近期最高法院有認為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不同於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不得準用民法第821條之規定。本文容有不同觀點,並如下說明。
起訖頁 58-61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802 (22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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