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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之架構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此次修正目的在將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全面法庭化。惟第2條所定6款大法官之職權中,僅第3款總統、副總統彈劾及第4款政黨違憲解散係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其餘4款均屬憲法第78條所定大法官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限。且倘僅有聲請人一造,言詞辯論期日審判長如何命聲請人陳述意旨、相對人提出答辯,及就聲請事項及爭點對兩造為必要之詢問?此架構踐行判決程序,將導致窒礙難行。
起訖頁 52-57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802 (22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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