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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容許性及其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329號行政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係指在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會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或變動時,可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其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藉此達成保護人民權益之目的。
起訖頁 31-34
關鍵詞 一般給付之訴、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訴訟權、權利保護必要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確認既成道路之處分與陳述意見之交錯(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契約之違約金是否得以酌減(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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