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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既成道路之處分與陳述意見之交錯(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之意旨,私有土地因自身符合特定事實要件(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於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成為既成道路,並非由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規制其法律效果,故認定既成道路之行政處分係確認處分。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所謂「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係指積極地變更人民既有之自由或權利現狀,而創設使其減損或喪失之法效果,既然既成道路之行政處分係確認處分,則並未積極變更其權利狀態,故彰化縣政府不必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起訖頁 28-30
關鍵詞 陳述意見、既成道路、程序基本權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區分兼論法院闡明義務(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28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容許性及其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329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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