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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博彥(黎律師)編著《刑事訴訟法研析(上)》 文章下載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本題沒意外的話應該是黃朝義老師所命題。這三個子題所涉及之爭點,基本上都可以從筆者專題探討所整理之內容找到答案。第一小題部分,限制住居係限制被告居住、活動於一定處所;至於限制出境,則係限制被告不得擅自出國,但於國內之日常生活,仍保有行動之自由。第二小題部分,兩者其實都具有干預基本權之性質,僅係干預的基本權的種類與面向不同。第三小題部分,黃老師提到,限制出境必須以「有無明顯潛逃之徵兆」為判斷基準,故判6個月有期徒刑且不得出境,必須說明為何被告有潛逃之徵兆或可能性存在。
起訖頁 60-64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7 (22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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