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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決議評釋系列~談同性婚姻的合憲性與合法性(1)
內文

有個念頭,在我的腦海裏盤旋很久了~~開闢個新單元,介紹和討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決議。這會兒終於找到合適的時機!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第 748 號解釋,宣告民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這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2015 年 6 月 26 日所作成的決議,結論相同,不過,二者的論理過程,差異極大!學法律,究竟在學什麼呢?當然不是就六法全書裏的條文內容,在那搖頭晃腦的說文解字;學習法律,最為核心和精要的部分在於說理和論述能力。所以囉,這麼好的題材,怎能不好好利用一番。於是,事不宜遲,這就來仔細的比較和學習在不同的國情、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德高望重又學養兼備的大法官們,究竟是如何說明及論證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大法官會議第 748 號解釋內容,相信各位已經不知反反覆覆讀過多少次了;但 Obergefell v . Hodges 一案(亦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2015 年 6 月 26 日就同性婚姻所作成的決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決議內容,尤其是由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主筆的不同意見書,相信大多數的法律人,應該還沒有機會仔細讀過。本系列貼文除了介紹、解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Obergefell v . Hodges 一案所表示的見解,同時也會以相當大的篇幅,說明不同意見書的理由構成,各位可以從本系列貼文見識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如何你來我往、針鋒相對的,最後以一票的些微差距,作成這個堪稱司法史上近百年來最重要的決議。

首先
還是從 Obergefell v . Hodges 一案的決議文談起。這則決議文是由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主筆,長達 22 餘頁的論述內容,其主要的理由和依據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
「婚姻」的意義。「婚姻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這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是:什麼是「婚姻」?「婚姻」是否限於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的結合關係 (Marriage is defined as a union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 ?如果是,這個定義又是從何而來?誰有權利決定「婚姻」應如何定義?

第二
人民應受保障的基本權,不限於憲法明文列舉者。換言之,雖然未經憲法明文列舉,但如果是可以依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明訂之「正當程序條款」 (The Due Process Clause) 推衍而得者,也應該同等地受到保障;其中之一便是「自由權」 (the fundamental liberties) 。如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便是否定同性伴侶的自由權,尤其是「個人自主權」 (individual autonomy) 。

第三
個論據則是 「平等保障條款」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聲請釋憲人主張:依據平等保障條款,同性伴侶亦應和異性伴侶一樣,同等地享有婚姻權。

以上的概論,好比一張地圖般地,先讓各位就這篇冗長的決議文的架構,有個粗略的認識;本系列後續專文裏,即會開始詳細介紹決議文的內容。希望這樣的寫作方式,不會讓您讀著讀著,迷失在長篇的論述中而找不到方向。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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