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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決議評釋系列~談同性婚姻的合憲性與合法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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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貼文將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所主筆的決議文,「拆解」成三大要點,不知道您看了之後,是否和明台大老師一樣,心裏想著:嗯,就法學方法而論,這篇決議文所使用的論證方法,和咱們在這兒學的,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

的確如此!這則決議文首先從「文義解釋」著手,先把「婚姻」的定義弄清楚再說。如果憲法所稱「婚姻」二字,絕對、肯定不包括同性婚姻在內,那麼,州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自無違憲之處;至於要不要修憲,使「婚姻權」也可以包括同性婚姻在內?是另一個問題,這就不歸大法官管了。

又,如果憲法沒有就「婚姻」二字予以定義,下一個層次的問題是:誰有權就「婚姻」加以定義呢?

這就來看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

不意外的,和我國憲法相同的是,美國憲法沒有就「婚姻」加以定義。當然,所謂「文義解釋」,不是只能從法規或條文內容尋求解釋依據;文義解釋大可以從人們對於這個名詞,長久以來約定俗成的認知,也就是從其歷史淵源,探究其意義,並且以此作為解釋的依據。

很遺憾的是,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並沒有清楚地說明~美國憲法所稱「婚姻」一詞,依文義解釋的結果,究竟有沒有包括同性婚姻在內。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只是一再地強調婚姻之於人類生活的重要性,其中有一句話是這麼寫的:「自有人類文明以來,婚姻將陌生人變為親人,並且進而將家庭及社會結合在一起。」 (Since the dawn of history, marriage has transformed strangers into relatives, binding families and societies together.) 甚至於還從孔夫子及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哲學家西塞羅 (Cicero) 的思想談起,說明婚姻對於人類社會之形成及繁衍後代的重要性。

然而,沒有人懷疑「婚姻」的重要性;相對的,正因為「婚姻」小之於庶民生活、大之於社會的形成,扮演著舉重輕足的角色,所以同性戀者才會極力爭取,也想進入這個制度,讓自己和其伴侶的關係受到同等的保障。可問題是:如果當時制憲者沒有預見到時代的變遷,其所制定的憲法架構下所保障的「婚姻」不包括同性婚姻在內,那麼,就算婚姻在人類歷史裏,是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具有不容漠視的重要性,但要想使同性伴侶亦享有婚姻權,除了修憲之外,別無他法。大法官的權限範圍僅止於憲法的解釋、不包括憲法的制定,大法官是沒有權利擴張或創設憲法所沒有規範的基本權。

很可惜的,從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所主筆的決議文裏,並未從歷史淵源或文義解釋,清楚地說明何以美國憲法所保障的「婚姻權」,包括同性婚姻在內。

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所主筆的反對意見書,針對這則決議文的每一個論點都提出精諶的反駁意見,從法律學習的角度來說,非常值得一讀。在介紹說明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的意見之前,必須先澄清一點:之所以想介紹和比較說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看法,是以增進法律論述能力為出發點,而與我個人對於同性婚姻的態度,無關。

下一期貼文就帶各位一起來看看~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是如何運用「文義解釋」的功力,就美國憲法的「婚姻」二字的定義及範圍,作出詮釋。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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