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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共有人中之一人行使物上請求權,這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或者應適用訴訟擔當之法理呢?(5)
內文

今天來談談每一本民訴教科書一定會提到的例子:甲、乙、丙起訴請求無權占有人丁返還 A 地。試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甲等三人若一同起訴,是否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是否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另一種問法是:法院就甲、乙、丙對丁是否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判斷,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

這個問題,各位應該都可以背得出「標準答案」吧?

咱們把事實描述的生動些。假設呢,作壞事的丙又來了。丙未經甲、乙之同意,也沒有遵循分管契約之約定,偷偷趁甲、乙出國時,把 A 地之全部出租予丁謀利。有沒有可能呢?當然有啊!這不是每一本物權法的教科書一定會提到的例子嗎?民法的法律關係該如何解決,難不倒各位的,就不多說了。把這個例子原封不動的搬到民訴法,試問:當甲發現後,立即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法院應如何判決?甲所獲得之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是否及於乙、丙?(例一)又,假設丙、丁之租約雖然還未到期,但丙還是很厚臉皮的與甲、乙一同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法院又該如何判決呢?(例二)

先說說第二個設例:甲、乙、丙三人一同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不管採「訴訟擔當說」或「非訴訟擔當說」,妳(你)的民法知識告訴妳(你):丙、丁間的租賃契約還沒有到期,法院當然不能判決丙勝訴囉!可是呢,丙、丁的租賃契約不能對抗甲、乙,所以法院又應判決甲、乙勝訴。那~丁究竟該不該返還 A 地啊?如果應該,又應返還給誰呢?

別忘了,不管甲是單獨起訴,或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訴之聲明都必須乖乖的遵守民法第 821 條但書規定,請求丁將 A 地返還予共有人全體。所以,當甲、乙、丙一同起訴,即便法院審理後認定丙、丁間有租賃契約仍然存在,但只要共有人中之任一人依法得請求丁返還共有物 A 地,判決主文即須命被告丁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甲、乙、丙。(然後呢,民法教科書會再補上一句:此時丁得依民法第 436 條規定向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

回到第一個設例:同樣的事實,假設只有甲單獨起訴,丙羞愧的躲起來了。法院審理後確定丙、丁間有租賃契約存在,但之於甲而言,丁沒有任何占有的權利。法院該怎麼判呢?

這會兒,又再度印證我在前面幾篇貼文所分析的:訴訟擔當說,實有難以說明之處。

  1. 依訴訟擔當說,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個物上請求權,所以法院就該物上請求權是否存在的判斷,於甲、乙、丙之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可是,這樣的看法與民法規範難以契合。就像在例一,甲雖然可以向丁請求返還 A 地,可丙不行;就算甲單獨起訴,訴訟擔當說卻以為:甲所行使者是全體共有人共有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那那那~法院該怎麼判啊?
  2. 如依非訴訟擔當說,甲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訴訟標的乃是「甲對丁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乙、丙無關。只要法院經審理後確定:之於甲而言,丁沒有占有之權源,即應判決甲勝訴。

妳(你)可能會說:明台大老師啊,妳這樣一面倒的偏好非訴訟擔當說,全然忽略紛爭解決一次性的要求,也不管民訴法有其獨特的考量,這樣的看法,實有欠妥當吧?

不會不會!下一篇貼文,且聽我慢慢的解釋。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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