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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共有人中之一人行使物上請求權,這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或者應適用訴訟擔當之法理呢?(4)
內文

來~綜合整理一下前三篇的內容。

大多數民訴教科書(當然,包括重點整理)都很簡略的寫道:共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方式,有「訴訟擔當說」與「非訴訟擔當說」兩種不同看法。依「訴訟擔當說」,此等訴訟乃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當我看到那位同學的提問裏寫著:有書上寫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嗯,訴訟擔當說已經讓我夠驚訝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此話從何說起啊?)。蓋因法院就共有人是否有物上請求權之判斷,於共有人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但又因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均得單獨行使,從而全體共有人沒有一同起訴或被訴之必要,故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又,儘管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起訴,仍屬當事人適格,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未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其他共有人(實質上當事人)。

以上的論述過程,太過簡略,而且不夠嚴謹,所以呢,明台大老師花了大把時間,寫了這個系列貼文(真的是~自己老說忙,可一提起筆就停不下來)。那麼,該如何思考這個問題呢?

  1. 首先,這個問題的起源是~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想當然耳的,應該從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的本質談起。因此這個系列貼文第一、二篇的重點是:依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單獨地、完整的物上請求權,而非如訴訟擔當說所主張的:一個共有物,只有一個物上請求權,而由全體共有人共有之。
  2. 妳(你)可以不同意我的看法,更可以舉雙手贊同訴訟擔當說的主張。可是,接下來的問題是:當共有人甲發現其與乙、丙共有之 A 地上,不知什麼時候冒出個抵押權人丁,而且抵押物是 A 地之全部所有權,因而單獨起訴請求丁塗銷登記。
  3. 看到這樣的訴訟,思考的層次應該是這樣的:首先,甲單獨起訴,也不事先和其他共有人乙、丙打聲招呼,可以嗎?也就是說~當事人適格嗎?這個容易!當然適格,因為民法第 821 條規定,每一共有人都可以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
  4. 第二個層次的問題:那~甲所主張的訴訟標的為何?承繼上述 1 的分析,應該是甲自己單獨享有的物上請求權(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因此,甲的訴之聲明,只能請求丁變更抵押權登記,亦即將標的物變更為 A 地之三分之二應有部分。
  5. 如果依訴訟擔當說的主張,上述訴訟標的之問題就有難以說明之處了。什麼難以說明之處呢?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明明規定:每一共有人均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於是,當丙沒有經過甲、乙之同意即將 A 地之全部設定抵押權予丁,甲、乙對丁固然有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但丙則無。如果堅持甲、乙、丙間只能共享一個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法院該怎麼判?這就是明台大老師在第二篇貼文所寫的:訴訟擔當說以民法第 821 條為法定訴訟擔當的明文規定,本已超出該條的立法意旨,且與文義不符,再加上依此說推衍下來的結果,會有許多難以說明之處。什麼難以說明之處呢?甲請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的例子,不就是最佳適例嗎?
  6. 訴訟標的之問題解決了,接下來談各位最關心的既判力,那就更簡單了。既判力有主、客觀範圍之分,客觀範圍部分,以訴訟標的為中心,所以明台大老師才會花這麼多的篇幅說明這個案例的訴訟標的為何。確立了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後,接下來再談到主觀範圍時,千萬別忘了:不論既判力的主觀範圍,除了形式上當事人之外,是否還會擴張及於其他實質上當事人或繼受人,這些被拉進去一同受到既判力拘束之人,也僅在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內,受到拘束。
  7. 什麼意思呢?舉個例子來說:甲將 B 地出賣予乙,訂約後遲未履行,乙乃起訴請求甲交付並移轉 B 地所有權。訴訟進行中,甲以迅雷不即掩耳之勢將 B 地高價賣予丙並移轉所有權。這個例子,大三以上的同學應該會嘆口氣:老掉牙了!是啊!最經典的「當事人恆定」與「繼受人」的案例。縱使採不區分說,認為丙應受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拘束,但丙受拘束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問題相當於是問: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是什麼?應該是:乙得(或「不得」)請求甲交付並移轉 B 地所有權。如此而已。至於乙對丙有無交付並移轉 B 地所有權之請求權,既不在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範圍內,自然丙也就沒有所謂受不受拘束可言。
  8. 回到本例。共有人甲起訴請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就算妳(你)還是非常崇拜訴訟擔當說,覺得:此說才能全面地兼顧實體法與程序法;那麼,依訴訟擔當說,甲乃訴訟擔當人(即形式上當事人),其他共有人乙、丙則為被擔當人(實質上當事人),因此,甲丁間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乙、丙。可進一步的問題是:乙、丙受拘束的事項(亦即日後不再得爭執的法律關係),究竟是什麼啊?是~甲對丁有(或「沒有」)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還是~甲、乙、丙全體共有人對丁有(或「沒有」)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亦即本件由甲單獨提起的訴訟,訴訟標的究竟為何?法院究竟就哪些事項予以判斷?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又為何?於是,問題又回到前述 1 ,還是得先將共有人所享有之物上請求權的本質弄清楚,否則後面的推論,全都是浮在半空中而缺乏依據的。

看到這兒,就算您同意以上的論述,但心裏可能還是會有一絲絲懷疑:大多數教科書在討論民法第 821 條規定時,都是用「返還共有物之訴」作為例子。這個例子,有沒有不一樣呢?

當然沒有。下一篇貼文就繼續為各位作個示範。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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