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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資格專業證照之建構(大法官釋字第655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記帳士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增訂第2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下稱系爭規定)而該法第35條第1項係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則系爭規定使未經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逕以登錄換照之方式,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
起訖頁 24-26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教師對聘約關係消滅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該期刊-下一篇 總統刑事豁免權(大法官釋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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