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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聘約關係消滅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公立學校對教師所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表示,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蓋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份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且公立學校是依法律規定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起訖頁 21-23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人性尊嚴得否作為公開道歉之界限?(大法官釋字第656號)
該期刊-下一篇 專門職業資格專業證照之建構(大法官釋字第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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