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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物 權》
內文

恭喜各位,終於從債法「畢業」了,今天來談談物權法。

講到物權法,這~我又要驕傲了!不對!應該說~很得意。

在寫「契約法 (II) -侵權行為法 . 物權法」(高點)時,我可是花了好幾個月的時間,將物權法的體系重新整合一番;思考清楚了,也建構好自己覺得很滿意的體系之後,這才打開電腦,開始寫下第一個字。所以啊,寫書,真的是良心事業。記得曾有個出版社發揮神通廣大的本領,聯絡上遠在美國的我。他們提出個相當不錯的企劃案,談著談著,這位總編說:明台大老師,妳應該只要三個月的時間就可以交稿了吧?!我當下就回絕了他的盛情。如果為了賺錢而寫書,的確只要三個月;但~不是我自命清高,可這真不是我寫書的初衷,三個月?!我連架構都還沒想好、目錄都還沒有舖設好呢。最後只好說:謝謝您的錯愛,我的能力有限,還請您另請高明吧!

這就來說說~我花了好幾個月的時間所建構出來的物權法體系。

一、基本概念-物

在補習班斷斷續續任教這麼多年、也時不時收到同學的問題、更經常有同學寫擬答要我批改,我發現百分之 90 以上的同學,都有個共通的毛病:眼高手低,對於基本概念,掉以輕心,不捨得花時間好好研究一番,或者~自我感覺太良好,以為自己都懂了,其實根本只是一知半解,就急急忙忙找些難度相當高的國考題目,然後寫出一團亂的擬答,或者根本不知從何下筆。

物權法的學習方法,就是個最好的例子。

什麼是「物」?或者問~如何可以構成一個「物」?這個屬於大一民總程度的問題,卻常常連大四的學生、甚至已經畢了業正在準備國考的同學,也沒能弄懂。正因為不懂得「物」的概念,連帶的使得「成分」、「部分」與「孳息」等概念,通通混在一起。其影響是~到了抵押權,要判斷哪些標的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哪些不是?就不知道該從何思考了。

所以呢,建議各位在開始複習物權法之前,先回過頭去翻翻民總的教科書,務必把以下這幾個概念,區分得清清楚楚;先把基礎紮穩了,才有資格開始念物權法:物 vs. 主物 vs. 從物 vs. 孳息(包括孳息所有權與收取權) vs. 部分 vs. 成分 vs. 附屬物。

同時呢,從比較「功利」一點的角度來說,這幾個概念可是每年國考第一試選擇題的必考題目,如果你(妳)的了解和熟悉程度,沒辦法看到題目就像反射動作一樣,立刻找出正確答案,那~你(妳)還不夠資格參加國考。

想要測試一下自己是否真的了解這幾個概念嗎?不妨翻開我的小書「財產法 (II) -侵權行為法 . 物權法選擇實例實戰解析」(高點), p.4-1~24 ,共有 30 道選擇題,計時 10 分鐘,看看你(妳)能答對幾題!

二、動產所有權之變動

很多同學拿了同一個問題來問我,這才知道大家對於動產所有權的變動過程,有著共通的疑問:

甲在乙圖書公司購買 A 名著,尚未翻閱即借予友人丙,丙在 A 書中發現夾有一紙不知為何人所放置之千元大鈔。試問:該鈔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101 律)

動產所有權之變動,可以分成兩個主要途徑:

1. 無主物:一定要記得的是~唯有題目裏清楚的告訴你,某動產是「無主物」,才適用民法第 802 條規定。像上面這道題目寫著:「不知為何人所放置」,這可不是無主物喔!又,不論是遺失物、漂流物、沈沒物、埋藏物,都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已!把握住這個基本觀念後,接下來就來談談「有主物」之所有權的變動。

2. 有主物:承上述,只要不是無主物,都屬於「有主物」,而其所有權變動的過程,可以從它的起源,也就是~是否因為有權利人之處分,而予以類型化。

(1) 因所有權人之處分而生變動:這個部分較為單純。只要是出於所有權人之處分行為,當符合民法第 761 條要件時,即生動產物權變動之效力。

(2) 非因所有權人之處分而生變動:這個部分則較為複雜,因為它的態樣繁多,包括:

A 、善意受讓:這該是其中最為單純,而且也最為大家所熟知的,就不多談了。

B 、遺失物(漂流物、沈沒物):遺失物不是無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且脫離了有權利人之占有。只要題目裏提到「拾得手機一支」、「拾得手提電腦一部」 … 等等,該手機、手提電腦,都是遺失物。而「拾得」行為本身,不會使得遺失物的所有權產生變化;會使得遺失物所有權產生變動的原因,只有兩個:一是踐行拾得遺失物的程序,另一則是時效取得。這樣清楚了嗎?

C 、埋藏物:其實,埋藏物也是遺失物的一種,二者都具有「所有人不明」的共同特色。但不同的是~埋藏物,顧名思義,必定是隱藏於他物當中。所以上面這則題目的千元大鈔,不知道是何人所有,因而並非屬於「無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又因為是隱藏於一本書裏,所以是埋藏物,應按民法第 808 條決定所有權的歸屬。這下子有種~真相大白的感覺了吧?

D 、時效取得:時效取得的要件,並不困難;困難的是~什麼時候可以適用時效取得?時效取得的一個大前提是:時效取得人必定是無權占有人,他既不符合善意受讓之要件、也沒有踐行拾得遺失物之程序、更沒有「發現埋藏物」的事實,這個無權占有人在占有一定時間,並符合和平、公然、繼續等要件後,才得以主張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E 、添附:以上 A ~ D 有一個共同的特色~~不論是拾得、發現、無權占有,都沒有改變該動產的屬性;換言之,該標的物還保持著它的原樣。那反過來說,當你看到題目裏,有人在某一動產上「動了手腳」,也就是將動產附合到不動產或另一個動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動產混合、甚至加工改造,你就該立刻聯想到「添附」。有趣的是,不論是附合或混合,都足以改變這個動產的屬性,也就是使某個動產喪失了「物」的獨立性,而變成不動產或混合物的「部分」。

共有和不動產物權,比較複雜,下次再談。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18.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案例解析3》
該期刊-下一篇 20.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物權-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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