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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事司法系統之運作模式介紹
中文摘要

壹、歷屆考情:

一、刑事司法系統理論重視過程與各部門的相互依賴,適合用於研究與解決 刑事司法相關的問題及現象。請回答以下問題:(一) 刑事司法系統的原料與生產工具為何?(二) 刑事司法執法的重點為何?(96 警大碩士班)

二、試論述刑事司法體系不同輸送帶運作模式之意義。 (103 中正碩士班)

貳、解題技巧:

此類題型具有濃厚學術意味,並常出現在研究所考試中,由於各個學者的見解不同,且基於論述重點之差異,出題方向常具有多元相貌,請考生理解並熟記以下模式,並參考陳逸飛編著,刑事政策第十四章之內容。

參、刑事司法系統之運作模式相關考點整理

一、犯罪控制模式與適法程序模式 - 學者 Packer 所主張: 學者 Packer 基於對刑事司法運作模式的觀察,認為刑事司法體系有以下兩種模式:

(一)犯罪控制模式(類似裝配線的運作模式):

  1. 認為刑事司法系統有一種模式是以抗制犯罪、保護社會大眾為目的,在此模式下,為壓制犯罪,基本上假定犯罪人都有罪,窮盡資源證明其罪行,必要時並會犧牲司法正義或適法程序。
  2. 整個過程類似工廠裝配線生產過程一樣,重視壓制犯罪的效能,力求提升逮捕、移送、偵查、起訴、審判、定罪的效率與速度,藉以提升對犯罪的嚇阻力,其重視社會利益超過被告利益與人權。

(二) 適法程序模式(類似障礙賽的運作模式):

  1. 與犯罪控制模式對立,認為犯罪壓制與被告權利應等量齊觀、不可偏 廢,必須兼顧社會正義與人權及適法程序。逮捕、偵查、起訴、審判乃至執行過程,應先將嫌疑犯推定為無罪,遵守適法程序,包括正當逮捕羈押程序、證據能力遵守、落實發現真實與交互辯論程序、並強調心證形成的合法基礎等。
  2. 整個過程應類似運動員參與障礙賽一樣,雖然朝犯罪壓制的終點邁進,但途中是跨越一層層保障人權的障礙,在兼顧程序正義與人權維護的前提下,達成控制犯罪的目標。

二、 裝配線運作、自由裁量權與漏斗效應 - 美國總統執法與司法行政委員會提出:

(一) 裝配線運作模式:

  1. 乃 1967 年美國總統執法與司法行政委員會所提出之主張,認為刑事司法體系對犯罪人之處理,從偵查、逮捕、起訴、審判乃至矯治,宛如產品生產之裝配線或生產線般。
  2. 刑事司法系統其工作內容即為預防、處理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寧。 惟該模式為追求控制及驅除犯罪,有可能侵犯或忽視當事人的法定權利,蓋裝配線的主要目的,乃在前述價值,為追求執行的效率與徹底性,難免忽略過程中正當程序的價值。

(二) 自由裁量權:

  1. 各階段之司法人員對犯罪事件與犯罪人之處置,依法令所授予之權利,擁有依法「裁量選擇」之空間,此謂之「自由裁量」。
  2. 如警察之犯罪偵查犯罪逮捕,檢察官之犯罪偵查、犯罪逮捕、起訴、免訴、緩起訴,法官之羈押權、免刑、科刑,監獄官之執行場所選擇、累進處遇、假釋、獎懲等權利,觀護人之指定遵守事之規定、保護管束建議撤銷權等。

(三) 漏斗效應:

  1. 因各階段司法人員裁量權之運用,造成只有少數案件可達到法院判決 或量刑入監執行之階段,留置人數的減少有如漏斗形狀般漸減,故謂之「漏斗效應」。
  2. 即案件經篩檢因司法人員裁量權之運用或證據不足、轉向處遇、或因刑事政策因素,如降低監獄擁擠、社區處遇的擴大運用或減刑等,均造成犯罪人之排除。

三、結婚蛋糕運作模式 - 學者 Walker 主張:

(一)不認為刑事司法體系為「裝配線過程」,犯罪並非依「標準程序」接受公平的處理。認為刑事司法體系為一主觀的「政治實體」,犯罪所受到的關心程度依其嚴重性及社會、政治之重視程度而較獲得重視與關注,並享有較多的司法資源。

(二)因此將案件依嚴重性及政治社會的關注性分為四層,分為: (1) 顯著有名個案、 (2) 重罪案件、 (3) 較不嚴重案件、 (4) 輕微犯罪。四層案件量為顯著有名個案最少,輕微案件最多,其層次有如結婚蛋糕,下層大、上層小之配置,故學者戲稱之為「結婚蛋糕運作模式」。

四、 不同輸送帶運作模式 - 學者 Hart 主張:

(一)依案件關係人之權勢及社經地位區為二條不同之司法輸送帶:

貧窮、低社經地位者之司法輸送帶運作順暢,極短時間內便可犯罪人定罪並傳送至監獄。但對於有權勢者,則司法輸送帶傳送速度較慢,即使定罪,也會於較舒服機構服刑(如外役監)。

(二)其重點在於強調司法體系並不公平,對於犯罪人因社經地位而常有不同之待遇。對於上述情形應如何改革,論者主張:

  1. 次級體系刑事政策統一與落實:兩條犯罪輸送帶,係因政策差異所形成。刑事司法體系應建立一致的犯罪抗制策略,針對重大犯罪或是白領、經濟犯罪從重量刑,嚴禁各部門各自為政,例如檢警強力取締逮捕,法院卻緩慢審查,而矯正部門假釋審查寬鬆,此將造成人民質疑刑事司法體系效率。所以刑事司法體系應有一致的抗制犯罪對策,才 能避免兩條不同速度輸送帶之問題。
  2. 明確定位徒刑實施類型與程序:宣導並釐清外役監或社區處遇制度。 外役監或社區處遇常被質疑為特定犯罪人或有權勢者服刑處所,認為刑罰不公、差別執法。故應修正外役監定位,讓外役監成為任何犯罪型態、類型受刑人均可適用、執行之處所,為刑事執行階段性制度,外役監後再進入社區處遇,建構出以下模式

五、刑事司法系統的原料、生產工具與執法重點:

(一)原料 : 刑事司法體系的原料即是犯罪(Criminal Offenses)。所以 , 該體系曾受到犯罪之本質與分布情形的改變而所有影響。例如:新法律的訂定(如酒後駕車行為)或是新政策的實施(如機車騎士強制佩戴安全帽政策)。這些都會影響刑事可法體系的行為和運作方式。

(二)生產工具:刑事司法體系的生產工具,即是各次級部門或次級體系 的執法人員、辦案設備與辦公廳舍等。尤其是這些執法人員處理刑事案件的能力與態度,也將影響整個系統,例如:警方,檢察官與法官對特定犯罪行為的偵辦、追訴與審判(如毒品罪),當然會增加是類犯罪人數的成長,而反應在矯正部門。

(三)刑事司法執法的重點:

  1. 原則:辨識嚴重犯罪類型,集中執法資源對付是類犯罪型態為刑事可法的執法重點。刑事司法功能與目的即社會控制,在有限的執法資源與人力下,要完全投入犯罪控制以達社會控制,恐力有未逮,因此,鎖定嚴重犯罪型態,集中刑事司法資源對付這些犯罪型態為當今執法重點之依據。
  2. 型態:所謂「嚴重犯罪型態」,指刑罰較重的犯罪型態。以美國為例,暴力犯罪與毒品犯罪的常習犯 (Habitual Offender)為美國自一九七○年代以來,即是嚴重的犯罪型態,並投入相當多的資源與人力。
  3. 立論依據:美國犯罪學家Wolfgang與其同僚的「同生群青少年偏差行為」 研究 ,提出「慢性犯罪人」、「核心犯罪人」概念。即一小撮犯罪人卻違犯相當大比例的犯罪數量,他們會持續其犯罪型態到成年,而稱為「持續性犯罪人」。這類人觸犯的犯罪即「嚴重犯罪型態」,這樣的研究成為英國1980年代對付犯罪人而採取緊縮刑事政策的立論依據。
  4. 對策:預防性監禁、選擇性監禁、三振出局法案以及梅根法案等,都是 美國1980年代以降對付嚴重犯罪類型的主要策略。
刊名 陳逸飛監所學堂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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