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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額制罰金相關考點探討
中文摘要

壹、歷屆考情

一、試論述罰金刑之利弊得失暨其日益重要之原因。(86 警察三等)

二、試述罰金刑的目的及在刑事政策上的意義。(99 警大碩士班)

三、自由刑的執行,以「特別預防理論」為主要的理念,這可以從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看出來。不過,金融罪犯或經濟罪犯本來就有很好的社會適應能力,是否針對這類犯罪人不宜宣告自由刑,只適合宣告罰金刑?針對這類犯罪人宣告自由刑,是否尚有其他的刑罰理由?(100 監獄官)

貳、解題技巧

罰金刑,乃令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額之刑罰,即國家對犯罪人科以強制賠償義務,令被害人支付若干賠償金,做為其罪行之贖罪,並將其部分繳納給國家或公共團體,做為懲罰破壞秩序者的一種主刑。罰金刑在刑事政策上,具有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重要作用,也是紓解監獄擁擠的「前門政策」。過去考題,主要在測驗考生是否瞭解罰金刑之利弊得失及其日益重要之原因,故請考生掌握罰金刑的目的及其在刑事政策上的意義,並特別注意國外「日額制罰金」之優點及制度內容。講座建議考生應掌握長刑期自由刑之命題要點,以週延完整回答本類題型,相關答題參考,可參閱《陳逸飛刑事政策》,第五章之內容。

參、日額制罰金之相關考點

一、罰金刑日趨重要的原因 【口訣:取代特殊經濟政策】(86 警察三等)

( 一 )為短期自由刑之取代方案:各國皆以廢除短期自由刑為目標,罰金刑可作為取代短期自由刑之有效刑罰制度。(取代)

( 二 )滿足特殊犯罪類型之科處:針對公司犯罪、經濟犯罪及白領犯罪等涉案法人,刑罰對之無法科以徒刑或拘役,可科以罰金制裁,以達刑罰公平應報之功效。(特殊)

( 三 )符合刑罰經濟原則:科罰金之犯罪行為,大都屬輕微犯罪,罰金刑可避免國家矯正機構因執行刑罰之財政負擔,並增加國庫之收入。(經濟)

( 四 )符合刑事政策之需求:今日刑事政策強調兩極化,輕罪者採取寬和社會內處遇措施,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病,並可解決部分犯罪行為無法科處自由刑之缺點。(政策)

二、罰金刑之缺點【口訣:不平等不公平對貧窮嚇阻無效】(100 監獄官)

( 一 )罰金刑不能對受刑人發揮平等的作用,被認為不能直接發揮充分效力;即罰金 刑具有「主觀和客觀之不平等」。(不平等)

( 二 )就主觀而言,罰金刑依各受刑人之金錢所有感而異其效果;就客觀而言,罰金刑依受刑人之金錢能力而異其效果,故不公平。(不公平)

( 三 )罰金刑對貧窮犯罪人無效,即便分期繳納,無資力最後仍服短期自由刑及易服 勞役,故欠缺原罰金刑之意義。(對貧窮)

( 四 )罰金刑在刑罰改善和教育上價值較小,因為罰金僅影響受刑人外部生活要素-所有權,非直接影響受刑人人格全體,嚇阻效力不如自由刑。(嚇阻無效)

三、罰金刑之個別化的理由

( 一 )罰金刑科刑時應斟酌受刑人以下因素定其金額,避免因金錢能力不同產生不 平結果:

  1. 性格特質。
  2. 經濟狀況、資產及收入。
  3. 不法所得 。
  4. 依刑法第 41 條選科之原則: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 千元、 2 千元或 3 千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二 )罰金金額如專依被告應負刑責以定,對同一犯行應科同額之罰金, 1 千元之 罰 金,富者可能無關痛癢,但對貧者可能生死攸關,為使受刑人所受痛苦平等化,罰金金額須依被告資力加以個別化量處。

四、日額制罰金制度之源起與執行方式

( 一 )制度源起:

1. 始於 1886 年葡萄牙刑法。首先將該制理論化者,要推 1910 年瑞典大學教授狄連(Johann C.W.Thyren),在「刑法修改原理(Principerna for en Strafnagsreform, I, 1910)」一書使用日額罰金(dagsbbter)一詞。其後該制納入 1916 年刑法總則草案,並成為瑞典 1923 年刑法修改委員會之草案。

2. 此制度不久普行於世,如芬蘭於 1921 年,墨西哥於 1929 年,巴西於 1935 年,古巴於 1936 年,丹麥於 1939 年,相繼採行。德國於戰後將此制作為修改刑法之特色,於 1973 年西德新刑法總則內予以採用。

( 二 )設置原因:

1. 依罪刑法定主義科罰金,不得因貧富不同而有歧異,罰金應以犯罪內容與情況為量刑基準,貧富差別不得對量刑有影響。但貫徹此精神,有時將影響刑罰之公平;蓋對同等刑事責任,科以罰金刑,並未意味非科以同等罰金額不可。惟有斟酌犯人經濟狀況,基於貧富不同而區分罰金額,才能使罪犯產生同等刑罰感受性,達犯罪預防效果。

2. 罰金刑會因貧富差距,造成個人刑罰感受之差異,有違刑罰公平原則。立法例上諸如丹麥、芬蘭、瑞典等國,即採用日額罰金制度以避免此弊端。

( 三 )日額罰金之量處:

日額罰金不僅規定罰金數額制度,也是罰金刑的一裁量制度。日額罰金係按照犯罪行為人罪責決定罰金日數,後參酌犯罪行為人經濟狀況定出每日的罰金額。以罰金日數乘以每日罰金額,得出罰金總金額。日額罰金制罰金額的量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1. 第一個階段:依照對行為的評價決定日數長短。基於量刑的一般原則決定其日數,如行為人責任、行為人危險性。日數的決定,因為對罰金刑賦予「同一犯罪同一處罰」的特性,毋庸考慮行為者經濟能力,故行為相同就科以相同的罰金日數。

2. 第二個階段:考慮行為者的經濟能力來決定一天的罰金額數。例如:當甲有乙兩倍的支付能力時,甲一天份的罰金額數就是乙的兩倍。如此,將第一階段決定的日數,以及第二階段決定的日額,相乘所得就是罰金總額;判決中,除罰金總額外,也要表示日數及日額兩者。

( 四 )日額罰金制依照這樣二階段計算方式,既可以維持行為責任原則,又可考慮到支付能力的差異,實現罰金刑刑罰效果的平等化,具有量刑個別化,減少不公平之優點。

刊名 陳逸飛監所學堂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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