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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6.監獄作業勞作金之分配
中文摘要

壹、歷屆考情

一、請詳細說明受刑人作業收入之勞作金的使用分配情形。(95 原住民)

二、受刑人作業目的為何?作業時間有何限制?何時為停止作業日?作業者應給予勞作金,其給付標準、計算方式與步驟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令說明之。(97 監獄官)

三、某丙入監服刑一段時間後,兒子來監告知其母過世,某丙一時心情沮喪,想讓自己靜一靜不想參加作業,試就監獄對於停止作業之條件為何?又其不停止作業及得免作業之條件各為何?在監受刑人從事作業其作業收入依相關規定又應如何分配?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詳述之。 (101 監獄官)

四、監獄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與計算方式如何?其中對於特別提撥之補償費用、飲食費用與獎勵費用等款項,其提撥比率與用途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103 監所員)

貳、解題技巧

考生從以上出題情形可以知道,有關勞作金分配之相關考題,近 10 年來出題達 4 次之多,可說是監獄行刑法 ( 含概要 ) 考場之常客。其主要測驗重點,希望考生了解作業收入之勞作金的使用分配給付標準、計算方式與步驟以及監獄補償費用、飲食費用與獎勵費用等款項,其提撥比率與用途。老師建議考生務須熟悉本法第 32 、 33條之內涵,透過陳逸飛老師講義深入淺出的介紹,掌握受刑人勞作金之學說、勞作金之給付標準、作業收入分配之使用情形以及受刑人得准於何等範圍下使用每月所得勞作金、勞作金之保管與領取等議題,好好贏取高分。

參、監獄作業勞作金分配之相關考點

一、主要法條依據:

( 一 ) 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規定(勞作金之給予):

Ⅰ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Ⅱ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二 ) 依本法第 33 條(作業收入之分配)【 33 →算算→算算作業收入應如何分配】

Ⅰ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Ⅱ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Ⅲ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二、給予受刑人勞作金之學說:

( 一 ) 國權主義說:作業收益概歸國庫,收益分配係屬國家恩賜。

( 二 ) 權利主義說:作業收益受刑人有分配權利,我國即採權利主義,受刑人有公法請求權。

( 三 ) 均利主義說:作業收益應由國家、受刑人監獄職員均分,國家所得的三分之一應用於受刑人更生保護事業。

( 四 ) 獎勵主義說:如受刑人完成課程內作業,收益概歸國庫;如受刑人辛勤完成課程外作業,則收益歸受刑人本人,以激勵其辛勤工作。

三、受刑人勞作金之給付標準: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 一 ) 作業者之行狀: 係指作業受刑人平日工作時之勤惰、學習態度、機械使用、保養及維修,對公物之愛惜、作業之技巧及投入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 二 ) 作業成績: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作業獎賞事由):考核受刑人作業技能,以成績定之。其成績達最高分數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得進至另一進度。達最高分數者,得依法酌予獎賞。對於成品有新發明或有改進意見提出認有採用價值者,亦得予以獎賞。

四、受刑人作業收入分配之使用情形:

( 一 ) 其分配對象可分為: 作業受刑人、犯罪被害人、作業管理人員及法務部作業基金四個部分;「作業基金」係指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其成立目的在於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出獄後能適應正常生活,特設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參照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 )。

( 二 ) 本法第 33 條條第 1 項規定「作業賸餘」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來源:

作業賸餘:即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再扣除提 50% 的勞作金後之金額。

被害補償:指從受刑人勞作金總額提撥 25% 充任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依本條第 3 項規定,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即現在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布實行後提撥,專戶存儲。該法係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遺屬或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 三 ) 本法第 33 條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作業賸餘之分配公式」

提 30% 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

提 5% 充受刑人獎勵費用。

提 5% 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

其餘累積年度(作業)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30% 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 70% 撥充作業基金(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另依本條第 3 項後段規定,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

( 四 ) 本法第 33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因此法務部遂針對受刑人及作業管理人員之獎勵費用分別訂定「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及「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

( 五 ) 受刑人作業收入支出圖示:

( 六 ) 各級受刑人得准於下列範圍使用每月所得勞作金:【級數越高 可用越多】

第四級受刑人五分之一(行累§ 38 )。

第三級受刑人四分之一(行累§ 38 )。

第二級受刑人三分之一(行累§ 41 )。

第一級受刑人二分之一(行累§ 45 )。

五、有關受刑人作業收入之分配與酌定之整理

( 一 ) 分配方式:

依本法第 33 條第 1 、 2 項規定(作業收入之分配):「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二 ) 受刑人請求勞作金之依據與說明:

依本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勞作金之給予):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依前開規定可知作業者得請求給予勞作金。惟我國作業收益之分配,係採「國權主義說」,故亦可修法不給予之,故勞作金之分配係屬公法上之分配,受刑人不課以所得稅。

( 三 ) 應斟酌事項:

依本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我國勞作金之給予採「勞作金制」,按其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深具教化與養成勤勞習慣。

六、勞作金之保管與領取

( 一 ) 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第 6 條規定(勞作金公告及入帳):

Ⅰ 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Ⅱ 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

( 二 ) 依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 6 條規定(勞作金公告及入帳):

Ⅰ 受刑人釋放時,應交還其被保管之金錢、物品,並使其分別於金錢或物品保管分戶卡內為領到之證明。
Ⅱ 受刑人釋放時,因特殊情形,未能領回被保管之金錢、物品或勞作金者,應按址匯回或通知限期領回,逾期未領應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 三 ) 依本法第 36 條規定(死亡時勞作金及慰問金之歸屬):

Ⅰ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Ⅱ 前項勞作金或慰問金,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七、我國監獄作業收入分配使用項目

  1. 作業成本之支出。
  2. 受刑人勞作金。
  3. 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4. 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
  5. 受刑人獎勵費用。
  6. 管理人員獎勵費用。
  7. 年度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
  8. 撥充作業基金。

八、本法與金錢有關之相關規定

  1. 勞作金→§ 33 、§ 77 、§ 80 作業。
  2. 慰問金→§ 35 因作業受傷、病、亡。
  3. 現金(金錢)→§ 69 保管。
  4. 作業基金→§ 36 Ⅱ作業。
  5. 保證金→§ 58 保外就醫。
  6. 獎金→§ 75 Ⅰ ⑤ 、§ 33 獎賞。
  7. 旅費→§ 86 Ⅱ 釋放。
  8. 賠償(金)→§ 80 賞罰。
  9. 補償費用→§ 33 犯罪被害人。
  10. 醫療費用→§ 57 自費延醫。
刊名 陳逸飛監所學堂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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