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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種監禁型態之探討
中文摘要

壹、歷屆考情

一、 新入監之受刑人,應先獨居監禁或雜居監禁?何種受刑人,應儘量先獨居監禁?試分別說明之。(87 監獄官)
二、 對於那些受刑人,應實施分界監禁?又於何種情況下應嚴為分界? (87 原住民)
三、 我國目前各專業監獄之類別與收容對象為何?試說明之。 ( 89 原住民)
四、 依監獄行刑法第 16 條規定,那些人應優先獨居監禁?又獨居監禁之目的為何?(89 第 1 次監所員)
五、 請說明「絕對獨居制度」與「相對獨居制度」之意涵,並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監獄對受刑人獨居應行注意事項。 ( 89 監獄官)
六、 試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分別說明「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之意義及適用對象。(92 監所員)
七 、何謂「獨居監禁」?請依我國監獄行刑法對於獨居監禁制度之相關規定詳述之。(93 監所員)
八 、監獄中之監禁,可分獨居與雜居兩種,那些受刑人應先獨居,獨居者與雜居者在教化、作業與處遇上有何規定?請以監獄行刑法說明之。 (93 原住民)
九、 何謂「分別監禁」 ? 又應分別監禁之受刑人有幾種類型?其理由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詳述之。(94 監獄官)
十、 何謂「獨居監禁」?請依我國監獄行刑法對於獨居監禁制度之相關規定詳述之。(93 監所員)
十一、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我國設置那些專業監獄執行自由刑?並說明專業分監管理之理由。(96 第 2 次監所員)
十二、 監禁制度可分為獨居與雜居兩種,那些人應獨居監禁?獨居監禁制度之 優劣點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令分析說明之。(97 監獄官)
十三、 何謂「分別監禁」?何種受刑人應分別監禁?其理由為何?試依監獄行 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說明之。(99 監所員)
十四、 何謂「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請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說明其差異性?(100 監獄官)
十五、 試述「獨居監禁」之目的,並根據理論、法令與獨居監禁對象等三方面,論述我國「獨居監禁」制度。 (104 監獄官 )
十六、 根據矯正統計顯示,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中,年齡逾 65 歲以上者之人數與比例呈現與日俱增的趨勢。試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矯正機關對於衰老受刑人有何特殊的處遇規範? (105 監獄官 )

貳、解題技巧

考生從以上出題情形可知道,各類監禁型態之考題類型,近 20 年來出題高達 16 次之多,可說是監獄行刑法 ( 含概要 ) 考場之重量級常客。由於監禁型態的概念廣泛複雜,歸納過去的出題焦點,約略有以下幾種:

一、獨居監禁與雜居監禁之個別比較與綜合比較題:如 87 監獄官、 89 監獄官、93 監所員、 93 原住民、 93 監所員及 97 監獄官考題屬之,出題密集,可說是監禁型態之萬年基本題型。

二、「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名詞解釋與法條彙整型:如 87 原住民、 92 監所員、 94 監獄官、 99 監所員以及 100 監獄官即反覆出現此題型,此種題型一般乃以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名詞解釋為基礎,延伸至監獄行刑法各相關法條之列舉與整合,其中尤以「分別監禁」者最受青睞,在上述歷屆考情中,就佔了 4 題。

三、「 應先獨居監禁 」與「 應儘先獨居監禁 」之個別與綜合比較題:如 87 監獄官、 89 第 1 次監所員及 93 原住民屬之;換言之即以本法第 15 條與 16 條之立法意旨與內涵為命題之焦點。

四、專業監獄分析型:如 89 原住民、 96 第 2 次監所員之出題屬之,此類考題除涉及本法第 18 條之規定外,亦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規定相關,並兼有濃厚的監獄學命題色彩。

五、特殊受刑人處遇型:如 105 監獄官,乃針對高齡、精神疾病或身心障礙受刑人的處遇內容 ( 包括監禁型態 ) 所做的命題。

參、監獄監禁型態之相關考點

一、監禁的意義與目的

( 一 ) 監禁者,係指監獄執行刑罰,所採取之拘禁管理方式也。現代法治國家之監獄,為達到處置犯罪、防衛社會之最終目的,不但利用消極之拘禁設備來剝奪受刑人之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並針對受刑人之性質,藉由積極之分類管理及累進處遇方法,來勵其自新。因此,監禁除消極拘禁受刑人外,並係監獄矯治受刑人之手段,具有積極行刑之意義。監獄具有剝削(Deprivation)與身分貶抑(Status Degradation)之特性,受刑人將遭遇五大痛苦:自由之剝奪、物質與受服務之剝削、異性關係之隔離、自主性之剝奪與安全感之喪失,產生各種生活適應型態,發展出監獄特殊次級文化及價值觀。

( 二 ) 由上可知,監禁須避免其負面影響,本法為達行刑目的,對受刑人監禁,兼採獨居與雜居型態,並配合分類管理、分級處遇制度,依其表現逐次進級,給予逐漸寬和待遇,鼓勵受刑人保持善行,以達行刑效果。所謂「監禁」,指剝奪自由並監視拘禁。監獄行刑法第 14 條規定的監禁方式(型態)有「獨居」與「雜居」兩種,茲將其意義、類別及記憶訣竅茲分述如下。

1. 獨居制度之意義及分類:依監獄行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獨居監禁分為「絕對獨居制」(Separate System)與「相對獨居制」(Silent System):

(1) 絕對獨居制度 :即「嚴正獨居制」又稱「嚴正分房制」(Separate System)。指個別監禁於一舍房,並單獨作業(作業較困難)不分晝夜均與其他受刑人隔離,又稱為「賓州制」(Pennsylvania System),此制因限制過多,管理過苛,忽略人類係社會性群居動物,而受到批評 。【口訣:1P →一個人→獨居監禁】

(2) 相對獨居制度:即「寬和獨居制」或沈默制(Silent System)。因肇始於美國紐約州奧本監獄,又稱奧本制(Auburn System)。指原則上分房獨居,惟晝間作業、教化、運動或有必要時,得依職業、年齡、犯次、刑期不同,與其他受刑人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仍回歸絕對獨居。即晝間活動與社會生活型態相近,夜間則獨居使得以自省,此稱「奧本制」。其主要特色即舍房係就寢之處所,非作業教化之處所,與賓州制相異。【口訣:奧本→ Auburn → All (諧音)→多 P →兩人以上→寬和獨居】

(3) 依本條第 2 項,我國監禁型態以絕對獨居為原則,相對獨居為例外。惟晝夜獨居房、夜間獨居房與雜居房等監禁,因作用不同,監獄建築規劃應有所差異。

2. 雜居監禁之意義及分類:

(1) 意義:雜居監禁在促使受刑人適應團體生活,藉與人互動學習社交技巧,以利回歸社會。因節省空間人力,便於管理、作業及技訓,符合行刑社會化及經濟目的。惟因受刑人聚於一室,易生惡習及欺凌問題,須配合調查妥予分類監禁。

(2) 雜居制度之分類:依本條第 3 項,雜居監禁可分為「大雜居制」與「分類雜居制」兩類:

大雜居制度 :即「混合雜居制」,指受刑人不分男女、老幼、罪名、職業、身分、犯次等,甚至不分已決、未決、民事或刑事,一律混合雜居於一房。在 18 世紀中葉前,刑罰以生命刑、身體刑、流刑為主,尚無自由刑觀念,故監禁採簡易、無限制之混同雜居,以減少經費支出,惟因複雜不符合行刑意旨,各國不採,早期美國賓州的華特勒街監獄為一例。

分類雜居制度:即「改良雜居制」,指依受刑人性別、年齡、刑名、刑期、罪質、犯次、職業、身分及性向以區分監禁,此制度為先進國家採用之大宗。

二、外役監條例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雜居規定:

( 一 ) 我外役監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係採分類群居監禁為原則,獨居監禁為例外。

( 二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6 條規定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7 條規定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

三、少年矯正學校之雜居規定: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制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0 條規定:「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執行拘役之學生,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

四、監獄行刑法主要監禁型態之整理:

監禁之種類:依監獄行刑法第 14 條:

(Ⅰ)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

(Ⅱ)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

(Ⅲ)雜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其職業、年齡、犯次等分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

新入監者之獨居監禁:依監獄行刑法第 15 條:受刑人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三個月;刑期較短者,依其刑期。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縮短或延長之。應儘先獨居監禁:依監獄行刑法第 16 條:左列受刑人應儘先獨居監禁:

  1. 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2. 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3. 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4. 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停止戶外活動:依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第 6 款: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為最嚴厲之懲罰,乃將違反紀律之受刑人監禁於獨居房(違規房)。在此期間,不準受刑人出監房,以促其孤獨反省。

獨居監禁應注意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Ⅰ)獨居監禁或停止戶外活動,不得有害於受刑人之身心健康。典獄長、戒護科長及醫護人員對其監禁處所應勤加巡視之。

(Ⅱ)監禁處所,應有充足之空氣與陽光,由受刑人輪流清掃、撲滅有害蟲類,保持環境整潔。

各級受刑人之監禁方式:

  •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6 條: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7 條: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
  • 外役監條例之規定:依外役監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刊名 陳逸飛監所學堂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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