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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年考題精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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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監獄行刑法》 二、受刑人在何種情形下依規定監獄當局可給予懲罰?懲罰的方式與應注意事項有那些?當受刑人被告知懲罰時,監獄當局可否給予辯解的機會?其法律效果為何?試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之。( 25 分)
【擬答】 一、何種情形監獄可給予受刑人懲罰: ( 一 ) 懲罰受刑人之事由: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告知遵守下列事項: ( 二 ) 懲罰受刑人之依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受刑人有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依本法第 76 條之規定處理。 二、懲罰受刑人之方式: ( 一 ) 一般受刑人:依本法第 76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 訓誡。 2. 停止接見一至三次。 3. 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4. 停止購買物品。 5. 減少勞作金。 6.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 二 ) 外役監受刑人:依外役監條例第 19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 訓誡。 2.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三、懲罰受刑人應注意事項: ( 一 ) 依本法第 77 條,部分懲罰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規定。 ( 二 ) 依本法第 76 條第 3 款,強制勞動每日以 2 小時為限。 ( 三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規定: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或獎賞。懲罰受刑人強制勞動或停止戶外活動,如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之虞時,應經醫師檢查後,始得為之。有關懲罰之任務,不得命受刑人擔任之。 ( 四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獨居監禁或停止戶外活動,不得有害於受刑人之身心健康。典獄長、戒護科長及醫務人員對其監禁處所應勤加巡視之。監禁處所,應有充分之空氣與陽光,由受刑人輪流清掃、撲滅有害蟲類,保持環境整潔。 四、告知懲罰時應給予辯解之機會: ( 一 ) 依本法第 78 條規定: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 二 ) 本法第 79 條規定: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應撤銷其懲罰。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之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監獄行刑法概要》 一、懲罰對於受刑人而言,具有促其改過省思之目的。請問,當前對於成年受刑人、少年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方式各自為何?若方式不同,其不同之原因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與外役監條例規定申述之。( 25 分)
【擬答】 ( 一 ) 成年、少年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方式:
( 二 ) 懲罰方式不同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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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陳逸飛監所學堂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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