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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年考題精彩解析
中文摘要

《監獄行刑法》

二、受刑人在何種情形下依規定監獄當局可給予懲罰?懲罰的方式與應注意事項有那些?當受刑人被告知懲罰時,監獄當局可否給予辯解的機會?其法律效果為何?試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之。( 25 分)

命題意旨

觀諸歷屆試題,與受刑人懲罰之相關考題,近年來,包括 98 年監獄官、 104 監所員等均出現過。而本題幾乎與去 (104) 年監所員考題如出一轍,顯示三、四等考試題目偶爾會連續出題、交互流用。講座在考前即強調今年會考懲罰議題,希望考生在此題有所斬獲。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關鍵,應依題旨分項臚列作答;注意答題架構,先列出懲罰事由之基本規定,再分別依受刑人對象說明懲罰方式、注意事項與應給予解辯之規定,留意務須分項配合法條條列說明,藉以獲取高分。

考點命中

1. 《高點監獄行刑法三合一題庫班講義》,陳逸飛編撰,頁 42 。
2. 《監獄行刑法 ( 概要 ) 》,陳逸飛編著,高點文化出版,頁 11-27 、 11-28 。

【擬答】

一、何種情形監獄可給予受刑人懲罰:

( 一 ) 懲罰受刑人之事由: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告知遵守下列事項:
一、改悔向上,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二、服從管教,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三、和睦相處,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四、安分守己,不得有爭吵鬥毆或脫逃、強暴之行為。五、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虛糜之行為。六、端正生活,不得有飲酒、賭博或紋身之行為。七、接受檢查,不得有匿藏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八、保持整潔,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九、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 二 ) 懲罰受刑人之依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受刑人有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依本法第 76 條之規定處理。

二、懲罰受刑人之方式:

( 一 ) 一般受刑人:依本法第 76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 訓誡。 2. 停止接見一至三次。 3. 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4. 停止購買物品。 5. 減少勞作金。 6.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 二 ) 外役監受刑人:依外役監條例第 19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 訓誡。 2.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三、懲罰受刑人應注意事項:

( 一 ) 依本法第 77 條,部分懲罰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規定。

( 二 ) 依本法第 76 條第 3 款,強制勞動每日以 2 小時為限。

( 三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規定: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或獎賞。懲罰受刑人強制勞動或停止戶外活動,如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之虞時,應經醫師檢查後,始得為之。有關懲罰之任務,不得命受刑人擔任之。

( 四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獨居監禁或停止戶外活動,不得有害於受刑人之身心健康。典獄長、戒護科長及醫務人員對其監禁處所應勤加巡視之。監禁處所,應有充分之空氣與陽光,由受刑人輪流清掃、撲滅有害蟲類,保持環境整潔。

四、告知懲罰時應給予辯解之機會:

( 一 ) 依本法第 78 條規定: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 二 ) 本法第 79 條規定: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應撤銷其懲罰。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之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監獄行刑法概要》

一、懲罰對於受刑人而言,具有促其改過省思之目的。請問,當前對於成年受刑人、少年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方式各自為何?若方式不同,其不同之原因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與外役監條例規定申述之。( 25 分)

命題意旨

有關監獄懲罰之規定,係屬監獄行刑法基本題型,亦係課堂上及講座反覆強調之重要考情。觀諸近年出題,此類考題曾於 98 監獄官、 104 監所員出現過。故一般考生對此題目之作答,應駕輕就熟,作答上應尚無困難;惟本題將範圍擴大至外役監條例與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及實施通則,使命題相對靈活而趨於複雜,宜小心應答。

答題關鍵

本題作答時,應分項援引相關法規之具體規定,但應注意比較各類對象之懲罰方式及其主要差異,配合立法與學理,說明其規範不同之主要考量,使答題兼具論理性與完整性;並請留意務必分項臚列對應法規來加以詳述,以獲取高分。

考點命中

1. 《高點監獄行刑法三合一題庫講義》陳逸飛編撰,頁 42 。
2. 《監獄行刑法 ( 含概要 ) 》,高點文化出版,陳逸飛編著,頁 11-27 、 11-28 。

【擬答】

( 一 ) 成年、少年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方式:

  1. 一般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 訓誡。 (2) 停止接見一至三次。 (3) 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4) 停止購買物品。 (5) 減少勞作金。 (6)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
  2. 少年受刑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9 條規定,「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 告誡。 (2) 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3)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另依同則第 80 條規定:「學生受獎懲時,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3. 外役監受刑人:依外役監條例第 19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1) 訓誡。 (2)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另依外役監條例第 15 條,「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 二 ) 懲罰方式不同之原因:

  1. 成年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情況時,得施予懲罰。受刑人應遵守監獄內規則,所謂規則,係指受刑人違背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所定之應遵守事項,其具體內容則規定於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2. 外役監強調作業表現,故依外役監條例第 15 、 18 、 19 條,受刑人懲罰原因係因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其不適用本法第 76 條第 2 、 3 、 4 、 5 款之規定;惟若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但情節重大者可依該條例第 18 條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3. 少年受刑人依前揭通則規定,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惟除稱告誡而非訓誡外,懲罰方式亦不包括停止購買物品、扣減勞作金與停止接見;蓋考慮少年與成年不同,無作業所得,且不宜剝奪其家人之凝結力,是以有不同之懲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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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陳逸飛監所學堂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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