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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談附停止條件之不動產物權契約(1)
內文

流押契約,最近的熱門話題之一。許多同學不約而同的來信問到同一個問題:當第三人就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流押權人可不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這才發現~原來不少同學都有共同的疑問。那今天開始就來談談這個極具爭議的問題。

任何一個法律問題的解析,切忌跳躍式又毫無章法的思考。物理學家及諾貝爾物理學奬得主 Dr. Richard Feynman 說過:所有的(物理)問題都可以從牛頓的三大定律談起。法律學,又何嘗不是呢?正好藉由這個主題來示範一下:該如何從最基本的原理原則開始,有邏輯、有順序的進行問題剖析。

  1.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誰有資格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條裏規定:「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那麼,接下來即應研究一下:流押權人有沒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2. 要想釐清上開問題,當然應該從流押權人究竟就抵押物取得什麼樣的權利?開始談起。而這個問題又與流押契約究竟會產生如何的效力有關。
  3. 於是,這麼一層層推衍下來,問題的根源可以歸結為:流押契約之性質與法律效果,究竟為何。

了解問題的根源了,那麼咱們就從最基本的~流押契約之性質談起。

第一個層次:流押條款乃是流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停止條件」。何以如此?還有,什麼是「停止條件」?停止條件成就之後,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這是各位學完大一民總時,應該且必須知道的問題,在這兒就不多說。

第二個層次:釐清了停止條件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影響後,接下來即可將問題再限縮一下。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可以是債權行為、動產物權行為、不動產物權行為。這三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在停止條件成就後,效力有何不同?前兩者,各位可能比較熟悉,但「附停止條件的不動產物權行為」於條件成就後,究生如何的效力,各位可能會開始出現迷茫的眼神了。

第三個層次:在停止條件成就與否未定前,當事人之一方作了有損他方權益的行為,就好比今天的主題~流押契約,在清償期尚未屆至前,抵押人可不可以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予他人?如果不可以,但抵押人仍執意為之,這算不算是侵害流押權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

各位應該聽說過「期待權」吧?沒錯,正是民法第 100 條的規定。那麼流押權人可不可以立刻跳出來說:抵押人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侵害他的期待權,請求抵押人賠償其損害?

第四個層次:在抵押人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之後,清償期屆至了,債務人果然還不出錢來,流押權人是不是可以跑去找抵押物現所有人說:不好意思喔,這個房地是流押的標的,現在所有權是我的啦,請你趕快搬家?

好了,就這四個層次的問題,都幫各位整理好了,釐清了思路,從下一篇貼文開始,一個個地依序解析。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16.談準公同共有債權行使之方式(Finale)
該期刊-下一篇 18.談附停止條件之不動產物權契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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