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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談附停止條件之不動產物權契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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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貼文提到四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層次,各位在任一本教科書都可以找到答案,就不多說了。今天從第二個層次的問題,開始談起。

第二個層次:停止條件,可以附在債權行為,當然也可以附在物權行為,而且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行為。停止條件成就後,對於該法律行為之效力的影響,將會因該法律行為之性質的不同而異。

  1. 債權行為:雖然明台大老師的書裏,從「民法總則」到「民法物權」,經常強調~成立和生效要件的區分,在大多數情形是沒有意義的,但「條件」是個例外!「條件」是附在意思表示裏的,這個原則一定要牢牢記住!因此,在債權契約,雖然有要約、有承諾,但是當要約和承諾附有停止條件,在條件成就之前,儘管要約和承諾已達成合致,該債權契約只是成立,還未生效。非得等到停止條件成就後,債權契約正式發生效力了,債權人對債務人始取得了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請求權,可以請求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人亦負有履行義務。
  2. 動產物權行為:這個部分也是簡單的,但依照明台大老師的習慣,這兒也要像債權行為一樣,抽絲剝繭地將動產物權行為「解剖」一下,看看「條件」藏在哪兒?
    1. 動產物權行為之要件,就兩個而已:讓與合意+交付。交付是事實行為,不可能附條件,所以條件一定是附在「讓與合意」裏。物權行為的「讓與合意」,其意義與債權行為之「意思表示合致」,是一樣的意思,只是在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名詞而已,這也是明台大老師從書裏講到課堂上,不斷反覆強調的概念。
    2. 因此,附停止條件的動產物權行為,說穿了,該停止條件乃是附在雙方當事人的「讓與合意」。因此,當停止條件成就時,受讓人是否立刻取得了該動產物權?要看看受讓人是否已受「交付」而定;如果已受交付,在停止條件成就時,讓與合意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行為的要件即已完備,當然可以立刻取得該動產物權。
    3. 於是,各位回想一下,教科書裏只要談到附停止條件的物權行為,大多以分期付款買賣作為例子。比如說:妳(你)想買一套傢俱、一輛汽車,賣場推出分期付款專案,只要先付頭期款,傢俱可以先讓妳(你)立刻搬回家、車子也可以輕鬆開回家,但是得等到全部價款付清了,買受人才能取得傢俱所有權。「價款全部付清才能取得所有權」,是為停止條件,而且是附在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的「讓與合意」裏(而不是附在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合致裏喔)。因為買受人已取得了傢俱的占有,在付清價款的那一刻,讓與合意又因為停止條件成就而發生效力,所以買受人已取得了傢俱的所有權。
    4. 可如果因為某些特殊原因,比如說:促銷方案實在很糟糕,只為消費者保留以優惠價格購買的權利,但在付清全部價金之前,傢俱、汽車就是不給妳(你),免得一旦有「奧客」出現,東西到手了立刻消失,賣方可就虧大了。果真有這麼苛的促銷方案,但還是有人願意買!那麼,在買受人付清價金,停止條件成就了,讓與合意已經發生效力,可還沒有取得標的物的占有,買受人取得了標的物之所有權了嗎?
    5. 當然還沒!既然動產物權行為還未發生效力,忙了半天,買受人仍然僅依已經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取得了「請求出賣人交付傢俱」的權利。沒錯!一個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物權行為,倘若受讓人還未取得標的物之占有,在停止條件成就後,其法律效果和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行為於條件成就後的效力,沒有兩樣!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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