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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中「意外」之舉證責任分配與程度(高等法院104保險上字9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又按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此觀諸保險法第131條、第133條之規定即明。
起訖頁 44-45
關鍵詞 突發性、非自願性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投保法第10條之1與公司法第8條之溯及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4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傷害保險中「外來性」與因果關係之認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保險上字第1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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