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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中「外來性」與因果關係之認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保險上字第10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保險事故發生時,倘受益人不在現場,自難覓得目擊證人,鑒於保險制度具分散風險功能,於狀況不明時,應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規定,減輕受益人之舉證責任。又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如: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故),所謂外來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起訖頁 46-48
關鍵詞 外來性、主力近因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傷害保險中「意外」之舉證責任分配與程度(高等法院104保險上字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中」之解釋(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保險上易字第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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