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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投保法第10條之1與公司法第8條之溯及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46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投保法乃於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使具公益色彩之保護機構於辦理投保法第十條第一項業務時,就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或章程,發現其重大者,得不受公司法上開規定之限制,即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起訖頁 41-43
關鍵詞 裁判解任、投保中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傷害保險中「意外」之舉證責任分配與程度(高等法院104保險上字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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