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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利害關係人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98判字318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第三人,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行政爭訟。惟是否為利害關係第三人,觀諸本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可知須因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之人,始能以利害關係第三人資格就他人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起訖頁 16-18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供述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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