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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供述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
起訖頁 14-15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重罪羈押之妥適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訴訟上利害關係人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98判字3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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