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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羈押之妥適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0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之解釋文二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起訖頁 11-13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法官得否自行比對被告當庭書寫之筆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供述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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