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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二條「裁罰性不利處分」之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3判字341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雖未如同條項(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均以「情節重大」為要件,惟辦理採購機關對於承攬廠商作成以「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為由,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決定時,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依本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其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財產權受到限制,而屬上舉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起訖頁 19-21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訴訟上利害關係人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98判字31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私協力下之行政組織法及國家賠償法爭議(最高行政法院97判字74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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