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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大法官釋字第604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
起訖頁 21-23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言論自由之類型探討(大法官釋字第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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