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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地位與大學自治(大法官釋字第462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起訖頁 24-26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大學生之學習自由受到限制,學生能否提起行政救濟?(大法官釋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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