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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之學習自由受到限制,學生能否提起行政救濟?(大法官釋字第653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起訖頁 27-28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誠信原則於時效抗辯中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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