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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於時效抗辯中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而土地法就該賠償請求權既未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據以判斷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該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起訖頁 29-31
關鍵詞 誠信原則、消滅時效、前後行為矛盾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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