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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1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
起訖頁 10-11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醉態駕車行為」和「原因自由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何謂刑法第315條之1的「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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