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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刑法第315條之1的「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
起訖頁 12-13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刑法221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聯性如何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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