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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附帶請求法院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08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復為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第1項所明定。
起訖頁 48-49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5 (3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代物清償與新債清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監護之權限(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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