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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與新債清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19條定有明文。而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之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轉移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此與民法第737條所規定之和解契約,係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二者要件及效果均有不同。
起訖頁 46-47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5 (3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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