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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
內文

侵權行為嘛,大家最會、最拿手了。以前常給同學作業或題目練習,看完同學的考卷,明台老師經常有的反應是~ Bing ! 眼睛一亮!哇!原來這兒也可以用到侵權行為法喔?我怎麼都沒有想到啊!呵呵。

多數同學在學侵權行為法時,最容易犯的毛病是:第一,濫用,什麼都可以和侵權行為扯上關係;第二,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不分。

說的更詳細一點:侵權行為法的規範功能有限,否則任何人都有可能動輒得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滿街跑,那還得了啊!

至於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區分問題,講得再詳細一點:在構成要件部分,「客體」和「結果」不分;談到法律效果,「客體(方法)」和「範圍」不分。往往是看到題目中有人受到損害,就急急忙忙的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去補償他。這樣的念書方法,絕對絕對不行喔。隨便問個問題,讓各位自我測驗一下:純粹經濟上損失,究竟是「客體」還是「結果」的層次?

這個問題很重要嗎?當然!你(妳)不妨拿出近三年的國考考題,就不說複雜的二試實例題了,單單是一試的選擇題裏,就有好幾道以此為爭點而設計的題目;如果你(妳)的觀念不夠清楚,看到題目,當然得花了大半天的工夫才想得出正確答案。

這兒有三個例子,讓你比較和思考一下其中的差別。就以近幾年來最夯的凶宅為例。

例一:甲透過仲介業者丙向乙購買 A 屋,成交價 500 萬元。乙曾向丙誠實說明 A 屋是凶宅,但丙為了自己的業績乃隱匿此項事實。過戶之後,甲始發現上開情事。經鑑價結果,若考量到 A 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價值僅約 200 萬元。試問:甲應向誰主張何權利?

例二:甲向乙購買 A 屋,成交價 500 萬元。 A 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但乙故意隱匿不告知。過戶之後,甲始發現上開情事。經鑑價結果, A 屋為凶宅,故價值僅約 200 萬元。試問:甲得向乙主張何權利?

例三:甲的鄰居丁事業不順,自頂樓跳樓自殺,落於甲所有之 A 屋陽台,丁受有重傷。甲提出鑑價證明 A 屋因曾發生此事故而致價值從 500 萬元暴跌至 200 萬元。試問:甲得向丁主張何權利?

改天再來說說這三個例子的異同、爭點和分析方法。我不喜歡用「答案」二字,因為法律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從考試觀點來說,閱卷老師的評分標準,完全是依照考生的分析步驟、有沒有找出本題的爭點並加以論述而定。如果我在這兒直接把我的分析方式寫出來,你(妳)雖然看得很認真、很努力,但所有的分析步驟和爭點掌握,仍然是我的知識,不會成為你(妳)的;你一定要自己拿起紙筆,寫下分析步驟,還有~哪一個或哪幾個爭點,是本題的重點,應多花點筆墨去說明。之後,再來對照我的寫法,這樣才有練習的效果;在這過程中,也才真正學到了自己原本不足之處。同時,這才是考古題的正確練習方法。

第二個重點。念「侵權行為法」時,財產權和人格權要分開來念,才不會越念越混亂。財產權,先從各個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開始,其次則是法律效果,而法律效果又可再分為「損害賠償方法」與「損害賠償範圍」。接下來再念「人格權」,也是按照同樣的順序:構成要件-法律效果。不過,鑒於「人格權」的種類、權利內容,及損害賠償的「方法」與「範圍」,比起財產權要來得紛亂許多,所以一定得作成兩套不同的體系圖,才可以確保你的認知是正確和清楚的。這下子你可以體會到:何以明台大老師的小書:財產法 (II) -侵權行為法 . 物權法(高點),得這麼「工夫」且不厭其煩的先說「財產權」之構成要件(第一部)與法律效果(第二部),然後再談「人格權」之構成要件(第三部)與法律效果(第四部)。

第三個重點,也是最常成為實例題的考點:「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前面才說到:同學們經常犯的錯誤是~只要看到損害,就想填補它;換言之,只要看到有人發生損害,馬上派侵權行為上場!原來你(妳)這麼菩薩心腸喔。當然,我必須說~這也是情有可原的,和「契約法」相較之下,侵權行為法顯得容易許多,所以~大家都跟它好熟喔。結果卻是~用得太過浮濫。

「契約」和「侵權行為」保障的客體不一樣。所以在實例題的分析上,一定要先從「契約」著手。何以故?私法自治原則啊!如果有契約關係存在,再談債務人是否已履行債務?是否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等。談完了契約責任,再依循一樣的架構和思考步驟,討論侵權責任。可是,在檢討侵權行為之債是否成立時,一定要把契約法那套思維全部忘掉,專心一意的檢討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尤其是~被害人究竟有沒有「權利」受到侵害?還是僅只是個「財產上的利益」受侵害?最後,如果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都該當,再來談競合問題。

Again ! 再次提醒各位:學法律,不是在學實務見解和學說爭議,而是在學分析和思考方法;侵權行為法的實務見解固然很多,但~真的!差不多考到焦掉了,這些實務見解,幾乎每一本教科書或大家最愛的重點整理,統統都有,考前複習瀏覽一下即可。真正困難的是以上三大重點,你(妳)都注意到了嗎?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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