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推薦書籍】看看李淑明老師著作

【推薦課程】行動版、數位課程

篇名
13.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法各論》
內文

談完了債總的「契約法」,這會兒可以先跳過「侵權行為」,先念債各,這樣才能先建立起一整套的契約法體系。

如果你是實行兩年計劃,那麼,第一年的重點只有三個契約:買賣、租賃、承攬。各個契約的學習方法,不是把每個條文背起來就行了(當然啦,如果你可以背得滾瓜爛熟,算你厲害)。和債總的契約法一樣:成立-效力(債務不履行之特別規定)-消滅(清償、終止或解除),這三個階段,是債法共通的學習方式,這樣有沒有非常的~吾道一以貫之?!

  1. 所謂「成立」,必須弄清楚每個契約的必要之點該如何解釋,這往往會左右你是否能在一串落落長的實例題裏,從當事人的對話找出他們之間究竟成立何種契約關係。過兩天,我們來練習一則前兩年的國考題,坊間的解題書都寫著當事人間有買賣契約之成立,真是這樣嗎?當事人之間的對話,究竟該定位為哪一種契約型態?這個問題絕對要精確無誤的好好掌握,才能確保您踏出成功的第一步!
  2. 進入到各個契約之「效力」,回顧一下前幾篇貼文裏,提出債總的學習重點時曾經說過:各位必須把債各和債總放在一起、前後比對,先比對三大債務不履行的規範,債各有哪些特別規定?比如說:租賃契約和承攬契約就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均有特別規定;只要看到了特別規定,趕快把它整理在一起,方便日後複習。

    接著處理債各的特殊效力規範-瑕疵擔保與危險負擔。

    有趣的是,這三種契約都有瑕疵擔保的規範,但因契約本質不同,法律效果自然也就截然不同。買賣契約,不論是「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規範的最為完整,如果你(妳)能夠把買賣契約的規範看得透徹,接下來到了租賃和承攬,實在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可有的時候呢,同學的毛病就是:看得太過透徹、了解得太過詳盡,接下來就只憑著這一招闖江湖,而對租賃和承攬的特殊性,視而不見,這~當然也是很令人臉上三條線。比如說,前幾年曾在案例研習班出過一道題目讓同學們練習:甲將房屋出租予乙使用,交屋後,乙才發現房屋狀況極差,漏水、門窗無法緊閉 … 。好多位同學立刻運用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履行說」與「擔保說」之爭,分析這個租約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的物之瑕疵,然後再依民法第 347 條準用第 359 條處理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哎~不知道該高興?還是難過?還算不錯啦,記得明台大老師上課時大聲疾呼民法第 347 條的重要性,只是~~這些同學大概其它時間都在夢周公,只聽到這個條文就把它記下來,然後 …. 完全用錯地方!

    這樣的擬答,也可以顯露出大多數同學的共同弱點:儘管明台大老師不管走到哪兒,都一再強調:成立-效力-消滅,三個步驟的思考方法,但~好像都在說給我自己聽,同學們都沒有聽進去耶 … 嗚嗚嗚。上面這個簡單的題目,如果你(妳)知道從最基本的成立階段-必要之點,開始思考,就不會犯這個大錯誤了。

    租賃契約的必要之點是什麼?出租人負有交付-保持-修繕義務;交付義務的內容是什麼?必須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租賃物予承租人;而當出租人所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時,乃屬「交付義務」(主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承租人得主張「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知您是否已經察覺:出租人的保持與修繕義務內容,實包含了「物之瑕疵」的概念。所以,儘管租賃契約也同樣有物之瑕疵的問題,但債各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何故?正是因為物之瑕疵的概念已被出租人之保持、修繕及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所吸收。這樣了解了嗎?
  3. 消滅。在談到債總的念書方法時,已經提到:一定要把各個契約的特殊消滅事由,包括契約之終止權或解除權,行使的要件與限制等等,統統整理在一起。租賃契約之解約事由,很容易成為選擇題;承攬契約之解除事由,則是實例題的最愛。這個部分的學說理論,並不複雜,把法條看熟了,實務見解記一下, Done!!

    再度呼應之前曾經提過的:民法,該學的是分析問題的方法、思考問題的層次。只要了解這點,就不會再來問我:「老師,為什麼妳會想到這是「交付」義務的不履行?而不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這樣讓我不知該如何回答的問題。

到此為止,各位應該可以了解:為什麼明台大老師的「財產法 (I) -契約法」(高點),只選了這三種契約類型來說明。如果你手邊有這本小書,馬上翻到目錄,你會發現:明台大老師分析這三種契約的方法和架構,都是一樣的:成立-效力-擔保-變更-消滅。厲害吧?!(希望在電腦另一端的你,很用力的點點頭!)這是明台大老師很引以自豪的讀書方法,希望各位在念完這本小書後,也會有豁然開朗,突然看透了民法的奧妙的喜悅!

那~除了買賣、租賃、承攬之外,其它的就不用管它了嗎?呵呵,想得美唷!這三個契約類型,最容易成為實例題的考點,內容也較為複雜,所以放在兩年計劃裏的第一年複習重點;到了第二年,為了準備第一試,趕緊拿起法條好好讀讀其他契約類型,同時還要配合選擇題的練習。第一試以債各為題的機率不高,如果你能把我的小書,債法各論(元照)裏提到的 12 種契約類型看熟了,再配合選擇題的練習,債法部分實在不難拿到滿分(不只是高分喔!我們以滿分為目標, OK?!)。這時,不忘自我推銷一下:我的「原來~答案要這樣寫」(高點)和 APP ,不但有考古題,還有很多明台大老師精心設計的題目(包含選擇題),每個點都帶到了,是不錯的複習工具書喔!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12.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總-契約法》
該期刊-下一篇 14.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