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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年考題精彩解析
中文摘要

《監獄學》

二、假釋制度攸關矯正處遇效果與受刑人權益,試述司法院釋字第 681 號解釋和釋字第 691 號解釋的主要內涵,並分析釋字第 681 號解釋和釋字第 691 號解釋有何差異?此二解釋對現行假釋制度有何影響?有何改善建議?( 25 分)

命題意旨

老師於監獄學考情重點提示講座強調過, 爾來我國監所人犯權利議題,已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53 、 654 、 677 、 681 與 691 等五號解釋,督促法務與矯正部門必須重視此趨勢著手改革,藉以讓我國邁向更臻完善的民主化國家。故於講座上再三強調,如:懲罰受刑人應有之程序、美國監所人犯權利發展五階段以及大法官解釋對我國監所人犯權利救濟之衝擊與影響,均為當前矯正立法、司法與管理實務無可規避之重要議題,並將反映在監獄學命題焦點上,本題一如所料的出現,其要旨即在考驗考生對此議題之瞭解程度。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技巧,應先說明此 2 號解釋之基本內涵,分就學理與法規加以臚列介紹,並請特別強調 2 號解釋之差異及對受刑人權利救濟程序正義原則之預期影響。

考點命中

1. 《高點矯正三合一課程講義》 ,陳逸飛編撰,頁 47-49 。
2. 《高點 105 年監獄學考情重點提示講座》,陳逸飛主講。
3. 《監獄學 ( 含概要 ) 》,高點文化出版,陳逸飛編撰,頁 7-22~7-25 。

【擬答】

( 一 ) 釋字第 681 號解釋和釋字第 691 解釋的主要內涵:

  1. 釋字 681 號解釋:
    1. 假釋之撤銷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其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該條規定並未剝奪人民就撤銷假釋處分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2. 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訴訟權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俾使不服撤銷假釋者於入監執行殘刑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2. 釋字第 691 號解釋:
    1. 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現行制度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
    2. 從而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理。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 條以下有關規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 二 ) 釋字 681 號與 691 號解釋之差異:

前者針對假釋之撤銷,主張現行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之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後者主張針對假釋之駁回應給予救濟,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此類救濟案件由行政法院審理。

( 三 ) 對假釋制度之影響與改善建議:

  1. 透過這些解釋,大法官們所強調的是這些人犯適用訴訟的程序正義原則( procedural justice ),除完備這些人犯的救濟途徑外,也羈束行政機關不得剝奪這些人犯的申訴與救濟的管道。
  2. 法務部或其矯正署應成立「監所人犯權益檢視與審查小組」或類似委員會,針對德國、日韓與英美等先進國家該國相關人犯權益的條文、政策與判例,廣泛收集與瞭解。
  3. 行政部門應該協調立法部門,仿效美國於 1996 年制訂的「監獄訴訟改革法」( Prison Litigation Reform Act, PLRA ),規範監獄人犯可以請求救濟的案件與管道,一方面對行政部門而言,可過濾掉無謂訴訟案件,就行政機關而言,仍具有內部自我審查的機會與改進之處,並減少人犯因為污控濫告而浪費司法資源,減輕司法負擔。

《監獄學概要》

一、累(再)犯受刑人由於具獨特之犯罪歷程,造成矯正實務管理上之困境為何?為避免犯罪之惡性循環,監所應施予何種妥善對策?( 25 分)

命題意旨

特殊受刑人相關題型,過去一直為監獄學的命題焦點。惟 104 年罕見地並未出現此題型。回顧過去考題, 100 年四等監所員、 101 年三等監獄官、 101 年四等監所員、 103 年三等監獄官,均曾出現「監獄特殊受刑人」之考題,而本題更與 93 年監所員考題相似。加上今年第四題更考出竊盜犯罪人之處遇,顯示今年對特殊受刑人處遇之重視,明顯一反 104 年的態度,甚至超過往年。

答題關鍵

本題較屬考古題題型,考題出處應在楊士隆、 林茂榮 老師所著《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 (2014 年版 ) 》一書,其中第 291-294 頁有深入分析;但若有研讀過 陳逸飛 老師《監獄學 ( 含概要 ) 》第九章特殊人犯處遇的考生,相信此題必能寫出最佳的高分答題精要。

考點命中

《監獄學 ( 含概要 ) 》,陳逸飛編撰,高點文化出版,頁 9-10 ~ 9-12 。

【擬答】

( 一 ) 累再犯受刑人矯正實務管理上之困境:

  1. 犯罪人內在病理因素:如罪犯為低自我控制者、智能不足、家庭破碎、缺乏愛與關懷、認知偏差、自卑感等,其改悔更加困難。
  2. 犯罪者偏差之行為需求與型態持續:犯罪人具有嚴重心理困擾、存有扭曲思考以及無法控制情緒,對犯罪有較高之認同感與需求,持續與不良友伴交往以及依然使用藥物等,再犯情形大增。
  3. 刑事司法部門未能整合,以充分發揮嚇阻犯罪之效能:如首長更替、特權介入、政治力介入、輿論壓力、本位主義等。
  4. 矯正機構管教與處遇面臨侷限:
    • 部分受刑人犯罪認同感高,不易改變,如:煙毒犯、暴力犯。
    • 監獄管教與處遇品質差,專業人員不夠,專業背景技術不足。
    • 監獄負面影響,使其無法悔過向上。
    • 受刑人擁擠,影響矯治成效。
    • 保護管束與更生保護面臨挑戰;觀護人太少,缺乏先進軟硬體設備。
    • 社會大眾家人排斥拒絕,成為其再犯的理由。
    • 時代與區域經濟狀況惡劣,財富分配不均。

( 二 ) 監所應施予之妥善對策:

  1. 落實調查分類:累再犯入監應加以接收調查,依其個性、專長、性向、社會關係、學校表現加以分類,以利處遇。
  2. 實施分監管教:對於累再犯應依其罪名、罪質、犯次成立專業監獄監禁之,以防惡性感染;並依累犯特性,施以不同教誨。
  3. 實施團體心理治療:累再犯多有不良次文化,為導正觀念應密集施以心理輔導、集體治療,以破除不良習性。
  4. 加強學習技藝之興趣:累再犯好逸惡勞,欠缺學習動機。應以諮商技術使其培養正向積極人生觀,激發其學習興趣;此較單純強制勞動而受刑人卻陽奉陰違更有效。
  5. 推動受刑人家庭支持方案:矯正機構應積極推動受刑人家庭支持方案,加強受刑人與家庭之凝結力,並提供受刑人及其家庭成員親職教育與婚姻諮詢服務,俾強化受刑人出獄後之社會適應,避免再犯。
  6. 積極輔導脫離犯罪幫派組織:倘累犯受刑人為幫派份子,於個別教誨時,應輔導引發其強烈脫離犯罪幫派意願,再爭取家庭之支持與配合,協助其出獄後能遠離其所隸屬犯罪幫派活動範圍。
  7. 擴大實施社會性處遇:社會性處遇可分散及瓦解受刑人偏差次文化之形成,有必要在受刑人出獄前與外界自由世界間搭起橋梁,實施中間性處遇,俾以強化其社會適應。
  8. 更生輔導:累犯甫出獄,可能因無業或遊蕩而再犯,應落實保護管束與更生輔導工作,以杜絕再犯。

參考資料:楊士隆、林茂榮《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 (2014 年版 ) 》,頁 291 ~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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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陳逸飛監所學堂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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