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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征服訴訟法~新書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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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三同學的一封信 (4) 】

正當李老師的新書~民事訴訟法-通常訴訟程序(上),正在印刷廠趕工印製的這會兒,李老師已經迫不及待的想和各位分享精華內容 。前些日子有不少同學問到「當事人恆定原則」,提到多數教科書在介紹說明「區分說」和「非區分說」時,千篇一律,不清楚的地方都是簡單一筆帶過,看了半天,還是不懂這兩種學說有何不同。

法律是門實用的社會科學,單單在定義 、 概念,繞著抽象的文字打轉,一點意義也沒有。既然這麼多同學對「當事人恆定原則」有疑問,特地節錄新書裏的一小段內容,讓各位搶先看,瞧瞧李老師如何透過七個例題,解說民 訴法第 254 條和第 401 條的關係。

當事人恆定原則

何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民訴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於訴訟繫屬中,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所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一定和「訴訟標的」同義。 民訴法第 254 條第 1 項之立法目的既然是在維護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受法律關係變動的影響,那麼, 凡是足以影響當事人適格之權利義務關係的移轉,均屬於本條項所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具體的類型可以包括「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的移轉(簡稱為「權利義務之移轉」),也可以包括「訴訟標的物」之移轉(簡稱為「標的物之移轉」)。 不過,筆者以為這樣的類型化標準,有些零亂,倒不如從「訴訟標的」的性質,依其究屬債權或物上請求權,作為第一個類型化標準,然後再區分當事人所移轉之法律關係,究竟是債權或標的物之權利。這樣的類型化標準應該較為清楚明確,不相信的話,看看以下七個例子,即可立見分曉。

事例 分析
總說明:【例 1】~【例 3】均是以「債權」為訴訟標的,但當事人所移轉的法律關係,【例 1】正是訴訟標的之債權,但【例 2】 、 【例 3】則否,仔細讀讀每個案例的分析,比較一下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例 1】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出賣 A 物予乙,約定價金為 50 萬元。甲依約按時交付 A 物,惟乙遲未給付價金。甲漸感不耐後乃起訴請求乙支付價金 50 萬元。於訴訟進行中,甲因積欠丙銀行鉅額貸款未還,乃與丙銀行協商將上開 50 萬元債權移轉予丙銀行。

訴訟標的=債權:(舊)出賣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新)出賣人之價金受給地位。

實體法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367 條之價金給付請求權。

移轉之法律關係:甲對乙之價金給付請求權(債權)=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分析:原告甲移轉予丙銀行之法律關係,正是「訴訟標的」 ,堪稱最單純的類型。甲在將價金給付請求權讓與丙銀行後,即不再是請求權主體;惟藉由民訴法第 254 條規定,甲得以繼續保有原告適格而為形式上當事人(訴訟擔當人),丙銀行則為實質上當事人(被擔當人)。

【例 2】標的物之移轉
甲出賣 A 物予乙,約定價金為 50 萬元。甲依約按時交付 A 物,惟乙遲未給付價金。甲漸感不耐後,依民法第 254 條經催告後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請求乙回復原狀,返還 A 物。在訴訟進行中,乙將 A 物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丁。

訴訟標的=債權:(舊)回復原狀請求權;(新)契約當事人請求回復原狀之受給地位。

實體法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259 條之回復原狀請求權。

移轉之法律關係: A 物所有權(物權)。

分析: 移轉之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不同

於給付之訴,依原告起訴事實,負有給付義務之人,即具有被告當事人適格。故依甲起訴主張的事實,乙確有被告適格

雖然起訴之後,乙將 A 物所有權讓與丁,但 乙所負之回復原狀義務乃因契約解除後所生「債務」,不會因 A 物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換言之, A 物所有權的變動不會因而使乙喪失被告適格 ;只是當乙不再是 A 物所有權人,已陷於回復原狀不能,乙應返還之客體,從民法第 259 條第 1 款的「原物」變成了第 6 款的「價額」

所以,其實本例並非民訴法第 254 條真正關心的對象,換言之, 縱使沒有民訴法第 254 條規定,在 A 物所有權移轉予丁之後,乙之被告適格不受影響

本例真正的爭點是: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之後,可否執該確定判決對丁聲請強制執行,以達到取回 A 物所有權之目的?請參見【第 5 階段】的說明。

【例 3】標的物之移轉
甲出賣 A 物予乙,約定價金為 50 萬元。乙依約按時給付價金,惟甲避不見面,不願意交付 A 物。乙乃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甲交付 A 物。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甲將 A 物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戊。

訴訟標的=債權:(舊)買受人之標的物交付及移轉請求權;(新)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權利之受給地位。

實體法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348 條之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請求權。

移轉之法律關係: A 物所有權(物權)。

分析: 移轉之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不同

本例與【例 2】極為相似,甲對乙所負之給付義務,不因為一物二賣而受影響;只是在甲將 A 物所有權移轉予戊之後,對乙已陷於給付不能,乙應將請求之內容改為依民法第 226 條請求損害賠償。故縱使沒有民訴法第 254 條規定,在 A 物所有權移轉予戊之後,甲之被告適格,不受影響。

本例的爭點是:如果乙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可否執以對戊聲請強制執行?請參見【第 5 階段】的說明。

總說明:【例 4】~【例 7】的訴訟標的(或訴訟標的之一)乃物上請求權,而物上請求權乃所有權的權能,與所有權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因此,當移轉之法律關係正是系爭標的物之所有權時,即會影響當事人適格。
【例 4】標的物之移轉
甲為了避債,乃與乙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 A 房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之後,甲請求乙塗銷 A 房地所有權登記,乙拒絕之,甲乃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塗銷 A 房地之所有權登記。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乙將 A 房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己。

訴訟標的:(舊)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新)所有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受給地位。

實體法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移轉之法律關係: A 物所有權(物權)。

分析:這個例子比較詭譎。

本件訴訟標的乃「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應以對所有權有妨害之人為被告。在乙將 A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己之後,乙實已不再具備被告適格了。惟依民訴法第 254 條規定,原來的訴訟程序不受乙無權處分 A 房地的影響,乙仍有被告適格。

本例真正的爭點是:假設甲獲得了勝訴確定判決,可否執以對己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其塗銷所有權登記?詳細的說明請見【第 5 階段】。

【例 5】權利義務之移轉
子將 B 屋出租予丑,約定租期為兩年。租約屆滿後,丑拒絕返還 B 屋,子乃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丑遷讓 B 屋。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丑又將 B 屋出租並交付予寅使用。

訴訟標的:(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新)原告請求返還標的物之受給地位。

實體法之請求權基礎: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移轉之法律關係: B 屋之占有(事實狀態)。

分析:這個例子和【例 4】相似。

本件訴訟標的之一乃「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以現占有人為被告。而今 B 屋已不再是由被告丑占有,丑即不再具有被告適格。惟依民訴法第 254 條規定,縱使丑已將 B 屋交付予寅占有,但不妨礙丑繼續具有被告適格。

至於若子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可否執以對寅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返還房屋? 請見【第 5 階段】的解說。

【例 6】標的物之移轉
子將 B 屋出租予丑,約定租期為兩年。租約屆滿後,丑拒絕返還 B 屋,子乃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丑遷讓 B 屋。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子將 B 屋所有權讓與卯。

訴訟標的:(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新)原告請求返還標的物之受給地位。

實體法之請求權基礎: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移轉之法律關係: B 屋之所有權。

分析: 移轉之法律關係為所有權,乃訴訟標的之基礎權利

本件訴訟標的之一乃「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自應以所有權人為請求主體。而在子將 B 屋所有權讓與卯之後,子即不再具有原告適格。

這時候,民訴法第 254 條就派上用場了。依該條規定,縱使原告子已非 B 屋所有權人,但不妨礙子繼續享有原告適格。

【例 7】標的物之移轉
A 以 B 無權占有其所有房地為由,起訴請求 B 遷讓房屋並返還土地。 B 則抗辯與 A 之間有買賣契約存在,惟尚未辦理移轉登記。訴訟繫屬中, A 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出賣並移轉予 C 。

訴訟標的:(舊)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新)原告請求返還所有物之受給地位。

實體法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分析:本例和【例 6】可說是如出一轍,亦即 移轉之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之基礎權利 。本件訴訟標的乃「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自應以所有權人為請求權人,而在 ­ A 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 C 之後, A 即失其原告適格。不過,別擔心,依民訴法第 254 條,原來的訴訟程序不受影響, A 還是可以安心的繼續坐在原告的位置上,進行訴訟。


訴訟標的=債權
→ 當事人移轉予第三人之權利 →
 ┌債權(例 1 )-原告因而失債權人之地位 → 有 § 254 之適用
 └標的物之權利(例 2 、 3 )-被告仍不失債務人之地位 → 不需適用 § 254
訴訟標的=物上請求權
  → 當事人移轉予第三人之權利 →
   ┌物權(例 4 )-被告因而失登記名義人之地位 → 有 § 254 之適用
   │移轉占有(例 5 )-被告因而失占有人之人地位 → 有 § 254 之適用
   └物權(例 6, 7 )-原告因而失所有權人之地位 → 有 § 254 之適用

從上開體系圖表可以看出:當訴訟標的為債權時,唯有當移轉之法律關係正是該債權者,才會影響當事人適格,亦才有適用民訴法第 254 條之必要。而當訴訟標的為物上請求權時,不論是原告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他人 , 或被告將標的物之占有移轉他人,都會影響當事人適格而有仰賴民訴法第 254 條的必要,才能讓原來的當事人繼續坐穩了寶座,使得訴訟程序得以順利地繼續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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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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