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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獄警械之使用規範
中文摘要

壹、歷屆考情

一、試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說明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之五種規定。(82 退除役)
二、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規定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以那些事項發生時 為 限?請詳述其規定。(82 薦升)
三、監獄管理人員於那些情況下,得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又使用警械有何 限制要件?(85 監所員)
四、監獄管理人員在何種事項發生時,始可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使用時應注意那些規定?試詳述之。(86 退除役)
五、監獄管理人員於發生何種事故時得使用警棍及槍械?又使用槍械有何限 制?試說明之。(87 原住民)
七、監獄管理人員在何種情況下,得使用攜帶的警棍或槍械?試依監獄行刑法 及相關規定敘述之。(90 監所員)
八、 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警棍或槍械之時機為何?有何限制?在使用完畢之 後又有何規定?(93 監獄官)
九、依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之規定,何謂「監獄管理人員」、「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說明如何判斷管理人員使用警械為依法令之行為? (95 監所員)
十、請詳細說明何種情形下,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又,監獄管理人員使用警棍或槍械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請說明何謂「不得逾必要之程度」?(95 原住民)
十一、監獄在何種情況下得使用警棍和槍械?有何條件和限制?請依相關法令說明之。(98 監獄官)
十二、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說明警棍、槍械使用之人員、時機、限制與法律效果?(102 監所員)

貳、解題技巧

一、出題密集、重要性高

考生從以上出題情形可以知道,監所警械使用之考題類型,主要是使用人員、時機、限制與法律效果, 13 年來出題高達 12 次之多。可說是監獄行刑法 ( 含概要 ) 考場之重量級常客。由於警械等致命武器之使用,常涉及收容人生命之威脅,故應特別慎重,此亦為講座考前一再叮嚀,強調為必考考題,並年年將之選為考前猜題之原因。

二、允許使用警械之情況

( 一 ) 監獄學之討論

  1. 林茂榮、楊士隆老師,在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曾強調, 不當的使用武力常引起訴訟,雖然矯正機構有使用武力的必要,但應避免對收容人使用過度的武力。過當的使用武力可視為殘酷與異常之懲罰,或是未經適當程序的剝奪自由權。
  2. 依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與武器之基本原則」及各國矯正法規相關規定,矯正官員在下列情況下有權對收容人使用武力 :自衛;防衛他人(管教人員或收容人);維護安全、秩序及執行監所規則;防止脫逃;防止犯罪。
  3. 使用武器的考量因素包括:(1) 使用武力之需要。 (2) 採取武力之必要與使用量間之關係。 (3) 加諸收容人傷害 之程度。 (4) 使用武力是否為恢復紀律,或僅惡意造成收容人之傷害而使用。

( 二 ) 監獄行刑法之討論

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警棍槍械之使用):

Ⅰ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以左列事項發生時為限,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1. 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指受刑人對於他人之身體,已施暴力(不以腕力為限),或雖未施暴而已有施暴之脅迫行為發生,非使用警棍或槍械無法以防止而言。(監刑法施行細則§ 31 條)
  2. 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指發生受刑人持有足以實施強暴之液體、氣體、固體或其他化學物品,經命其放棄仍不放棄之行為時。(監刑法施行細則§ 31 )
  3. 受刑人聚眾騷擾時:指發生集合受刑人多人、騷動擾亂、意圖不軌、不服制止之騷擾行為時。
  4. 以強暴、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脫逃時:指發生他人以強暴方法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脫逃之行為時。
  5. 受刑人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指發生受刑人圖謀脫逃而抗拒逮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之行為時。
  6. 監獄管理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指管理人員遭受監獄內外人為危害或脅迫致危險之緊急需要發生時而言。

三、使用武力 ( 非致命 ) 的注意原則

  1. 必須意外事故發生且合理及必須使用武力:武力可維護秩序,但若有武力以外方法來維護秩序,使用武力便不適宜。
  2. 使用武力應本職責且勿作為處罰目的:任何情況武力均不可作為懲罰手 段,當收容人已無進一步抗拒,或情況已被控制,便應停止使用武力。
  3. 應儘速製作意外事故報告:過度使用武力包括體罰、使用化學藥劑及不適當使用戒具,可能導致民刑事責任。故意外事故報告應明確詳盡,以書面方式方便讀者判斷該武力使用是否合理,並建立檔案供日後查核。
  4. 檢視收容人受傷程度並詳為記錄:使用武力後,醫護人員應迅速檢查並 決定收容人所受傷害性質及程度並紀錄,避免日後不必要之訟爭。

四、使用致命武力應特別注意之原則

  1. 無可選擇其他武力或方法時始得為之:只有在某些情況下別無對策時才可使用致命性武力,若還有其他武力或方法可選擇,則此時使用致命性武力便屬非法。
  2. 不能傷及無辜:矯正官員依法使用致命性武力,但不能傷及無辜。
  3. 應報告上級並製作完整且確實之報告:當矯正人員使用致命性武力時, 應立即報告其上級,並做好完整且確實之意外事故報告。

參、監獄警械使用之相關考點

茲依李清泉老師的監獄法規綜析及林茂榮、楊士隆、黃維賢等所著的監獄行刑法,分析監獄管理人員攜帶警械之目的、人員範圍、使用時機及限制如下:

  • 攜帶目的:乃必要時之鎮壓手段,非供威嚇之用,目的在維護監獄秩序安全與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 監獄管理人員範圍:從監獄管理員上至典獄長之各級管教人員且曾受警械使用使用技術訓練者。
  • 使用時機: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警棍槍械之使用):

Ⅰ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以左列事項發生時為限,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1. 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指受刑人對於他人之身體,已施暴力(不以腕力為限),或雖未施暴而已有施暴之脅迫行為發生,非使用警棍或槍械無法以防止而言。(監刑法施行細則§ 31 條)
  2. 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指發生受刑人持有足以實施強暴之液體、氣體、固體或其他化學物品,經命其放棄仍不放棄之行為時。(監刑法施行細則§ 31 )
  3. 受刑人聚眾騷擾時:指發生集合受刑人多人、騷動擾亂、意圖不軌、不服制止之騷擾行為時。
  4. 以強暴、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脫逃時:指發生他人以強暴方法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脫逃之行為時。
  5. 受刑人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指發生受刑人圖謀脫逃而抗拒逮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之行為時。
  6. 監獄管理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指管理人員遭受監獄內外人為危害或脅迫致危險之緊急需要發生時而言。

Ⅱ監獄管理人員依前項規定使用警棍或槍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應注意事項(限制):

  • 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警棍槍械之使用):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以其六款事項發生時為限,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不得逾必要程度:管理人員使用警械時,應儘量選擇對受刑人或他人損害最小的程度。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使用警械注意事項):監獄管理人員使用警棍或槍械,應注意左列之規定:
  • 使用警棍或槍械,應事先警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使用警棍或槍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即停止使用。
  • 使用警棍或槍械,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報告長官,並函報法務部。
  • 法律效果之判斷:依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而為具體判斷;若形式上係依法令所實施之行為,若實質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目的,則為權力濫用而屬違法行為,如使用攜帶警械超過必要程度,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即不得以「依法令之行為」主張阻卻違法。
刊名 陳逸飛監所學堂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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