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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性選擇理論之相關考點
中文摘要

壹、歷屆考情

一、犯罪學上的「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常被用以解釋犯罪之發生。請問:何謂「有限度之理性」?「理性選擇理論」之主要內涵、影響犯罪理性之主要因素及該理論之犯罪預防意涵各為何? (99 檢事官)

二、古典犯罪理論基本上認為人是理性及功利的,當代的「理性選擇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即是建立在此種人的理性基本假設上。試問: Clarke and Cornish 的理性選擇論如何解釋人的理性與其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如何從一個人的「犯罪傾向」及外在「犯罪機會」來推論犯罪是理性選擇的結果?依此一理論之觀點,我們如何設計犯罪預防策略使人以理性的態度去選擇不犯罪,達到犯罪預防的效果? (101 警大博士班甄試)

三、古典犯罪學派認為人是理性且自我利益導向的,犯罪是理性思考的結果,當代的「理性選擇理論」就是建構在「人是理性」的基本假設上。試論述「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對犯罪行為產生的基本論述為何?影響「犯罪理性」的主要影響因素為何?依理性選擇理論之觀點發展出來的犯罪預防策略有那些? (103 監獄官)

貳、解題技巧

有關理性選擇理論之考題, 93 年、 99 年三等檢事官、 101 年警大博士班甄試以及 103 監獄官犯罪學考題均已出現過。這題整個屬於講座平時頗費唇舌一再強調的重點,在近年來密集的受出題者青睞,無論三等或四等犯罪學考試,反覆出現多次命題。相信上課認真的學生,平日若能掌握要點,必能含笑輕取高分。此類題目的答題關鍵,應先掌握其理論基礎為古典犯罪學派,並進而依題意以自由意志為基礎,分項解釋理性選擇理論的基本論述,包括影響犯罪選擇的犯罪性結構要素及犯罪行為結構要素,繼而依 Siegel 的論述,說明基於該理論演生出的犯罪預防策略,以週延完整回答此類問題,相關答題參考,可參閱 《陳逸飛犯罪學 ( 概要 ) 》,頁 2-19~2-20 。

參、理性選擇理論之相關考點

一、理論源起與當代發展(註1)

古典犯罪學派今日之再現,係以正義模式和理性選擇理論出現, David Fogel, Ernest van den Haag, James Q. Wilson, 與 Ronald Clarke 等人是現代古典理論重要的學者。當犯罪學古典學派重要性消失,犯罪學實證學派逐漸成為犯罪學主流,然現代刑事司法系統從未拒絕自由意志的犯罪學解釋,古典犯罪學派在犯罪學領域以及美國司法制度上重新出現,較為重要者為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與理性選擇的解釋(rational choice theory)。現代版古典學派的理論觀點如下:

  1. 放棄非定刑主義(indeterminate sentencing),改用不定刑期,強調由種種形式的固定刑期取代,包括了:強制的監禁與習慣犯罪法 (mandatory sentences and habitual offender statutes) 。
  2. 實實在在的監禁,一個人應該服完全部刑期,不能假釋;反對假釋,也反對以監獄過度擁擠為理由提早或大量釋放受刑人。
  3. 死刑的使用。 ( 雖然古典犯罪學派的 Bentham 與 Beccaria 都反對死刑 )
  4. 廢止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指法庭上禁止使用非法取得的證據,或允許更進一步的「善意信賴的例外」("good faith" exceptions),指警察在善意信賴情況下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可以採用,但若後來發現是用非法的方式取得者例外。
  5. 繼續探討自由意志與犯罪行為選擇的關係,如一個人選擇終生犯罪,一個人決定偷竊,而不是搶奪,一個人何以後來停止犯罪,這些都與自由意志有關。

二、現代古典犯罪學派的社會政策

( 一 ) 採用固定刑期判決

近年來,美國有若干州放棄不定刑期(indeterminate)的作法,而改採固定刑期(determinate sentencing)判決,犯罪的人必須服一定期間的徒刑,不能因為個人矯治良好,而獲得減刑。例如舉加州的固定刑期表如下:

重刑的類等 刑期 例子
Class A 5-7 年 爆炸物造成身體傷害
Class B 3-5 年 第一級的搶奪,第一級擄人勒贖,第一級竊盜
Class C 2-4 年 第二級的搶奪、縱火
Class D 16 個月到 3 年 汽車竊盜、偽造文書、偷竊

此外,近代一些犯罪特別法也走向重刑政策,以下舉幾個例子。

  1. 性精神病犯法 Sexual Psychopath Laws
  2. 生涯犯罪法 Career Criminal Statutes , career 指那些以犯罪為終生職業或犯罪為習慣的。美國目前有 43 個州有這樣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保護大眾,以避免犯罪者繼續傷害社會大眾。 Kentucky 州,第一級的持續重刑犯(PFO I),定義: 21 歲以上,在兩次以上的重刑犯罪後,再度犯下重刑,並被法院判決確定。 PFO I 必須服刑至少 10 年,才能要求緩刑。
  3. 終生監禁不得緩刑 Life without parole (LWOP)

( 二 ) 現代古典犯罪學理論的缺點:

  1. 未考慮到社會上存在著的不公平與迫害。
  2. 社會上有人不會同意社會的契約。

三、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 )的內涵:

( 一 ) 理論概說: 1978 年,康尼絲(Cornish)與克拉克(Clarke)於「認識犯罪替代效應:理性選擇理論之應用」,提出此概念。他們將貝克(Becker)的理論,發展成主觀期望利益理論(Subjective Expected Utility ,簡稱 SEU)以研究犯罪,認為犯罪多少都會有計畫與預期,為一種有限度的理性(Limited Rationality)。

( 二 ) 理性選擇理論的主張:

  1. 理性選擇理論源自古典犯罪學派觀點,人類具有自由思想,能自己選擇對錯。 1986 年, Cornish 和 Clarke 正式提出本理論,但 1982 年 Clarke 已提出簡易選擇模式,認為罪犯具備理性,需要從犯罪的利益、風險和成本三方面考慮是否犯罪。
  2. 「利益」指犯罪後的得益能滿足人類各種生心理需要,「風險」指罪犯被識破罪行及受刑罰的可能性,「成本」指犯案需要的工具、技巧、時間等,當利益大於風險加成本時,罪犯則傾向犯罪,相反則傾向不犯罪。
  3. 該理論中的理性被批評是「有限度的理性」,因為理性往往受制於犯罪者的個人認知及接收訊息的能力,理性因而變得相對的和主觀的,故需要從罪犯的角度探討何謂理性。

( 三 ) 犯罪決意的歷程:

  1. 犯罪是個人考慮「個人因素」(如金錢的需求、仇恨、刺激與娛樂)和「情境因素」(如目標物的呈現、警察的辦案效率)後,所做的選擇與決定。
  2. 犯罪人的犯罪決定,是在衡量各種訊息後所做成的,放棄犯罪也是因無利益或風險太大而放棄。
  3. 犯罪行為均經過自由意志、功利主義的考量後,理性選擇的結果,故此理論可謂為古典犯罪學派的延伸。

( 四 ) 犯罪人考量因素:

  1. 犯罪性結構因素:包括經濟需求、學習經驗及犯罪技術的知識。
  2. 犯罪行為結構因素:包括何時、何地、何種型態的犯罪,以及選擇何物為標的;費爾森(Felson)認為合適標的應具有 VIVA 的特徵:V (value)指物的價值; I (inertia)指物的可移動性;V (visibility)指物的可見性;A (access)指標的物的可通達性。

理性選擇理論及其支派體系表(註2)

理性選擇理論
犯罪原因 預防對策
犯罪乃理性的犯罪人在分析個人因素(如金錢、復仇、享樂)及情境因素(如標的物受保護程度及警力抵達的效率等)後,決定甘冒風險從事犯罪行為的過程。 從社會大眾本身的犯罪預防策略:
  • 情境犯罪預防策略 ─ 針對潛在的被害人。
  • 一般嚇阻策略 ─ 針對潛在的加害人。
犯罪歷程:
  • 經濟需求 → 犯罪型態
  • 學習與經驗 → 犯罪時地
  • 犯罪技巧與知識 → 犯罪標的物
犯罪人本身的犯罪預防策略:
  • 特別威嚇策略。
  • 長期監禁策略。
  • 公平正義策略。

 

備註
註1 侯崇文,古典學派犯罪學之分析,請參閱臺北大學侯教授教學網站。
註2 賴擁連(民 94),理性選擇理論及其犯罪防治對策之探討,警學叢刊第 36 卷 2 期,頁 191-208 。
刊名 陳逸飛監所學堂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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