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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60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關於經理人之認定方式,學理上有爭議? 形式認定說:經理人應以經公司法第29條選任者或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認定標準,以保障交易安全。 實質認定說:經理人應依公司法第31條2項,以章程或契約規定有對內管理及對外代表權限者為認定標準,以求名實相符。
關鍵詞 經理人之認定、實質決議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侵害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實質董事自我交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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