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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實質董事自我交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曾宛如老師表示,實質董事之規定,於草案時系列於公司法第23條之後的第23條之1,惟最後通過時卻變為列於公司法第8條中的第3項,使實質董事之責任並不以公司法第23條為限,尚可包括其他董事應負之責任,值得贊同。
關鍵詞 實質董事、董事自我交易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經理人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召集通知之發送期限與地址(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6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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