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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有學者認為,公司法第267條相當於優先購買權之性質,又本條未見認股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應屬不具對世效之優先購買權,故於違反時,僅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無法主張該契約無效。結論上與本則判決相同。
關鍵詞 新股認購權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改選董事即不生原董事延長任期之效果與經理人提訴權限(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91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經理人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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