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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選董事即不生原董事延長任期之效果與經理人提訴權限(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919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關於公司法第195條,對董事之任期設有3年之限制,其意乃至少每3年應改選一次。若滿3年而未改選,為求過度,允許原董事任期暫時延長,但於主關機關限期內仍未改選者,為落實任期制度,原董事即發生當然解任之效果。
關鍵詞 董事任期之延長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侵害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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