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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之現在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記載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是事實審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就被告否認犯罪所為有利之辯解事項與證據,予以調查,而於有罪判決理由內詳加論列,否則率行判決,即屬於法有違。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肇事逃逸罪之要件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普通未遂與所謂「不能未遂」的適用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1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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